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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能否依法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时间:2025-04-14

涉及单位:醴陵市自然资源管理局、醴陵市白兔潭国土所、醴陵市白兔潭金牛居委会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本人彭伏敏,男,住醴陵市白兔潭镇山水村车上组,今年2月20日(正月23日)爷爷彭云秋与世长辞了,爷爷在世时于2021年4月11日在村组领导及亲友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2009年在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七组(即金牛居委会车站组东区集贸市场旁)建商住楼一栋四层,第一层为门面,长15米,宽4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2010)A3803171建设用地通知书编号0707889,爷爷遗嘱明确将上述房地产由孙儿彭伏敏个人继承。现在爷爷过世了,请问能否过户到本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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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醴陵网宣 2025-04-24 17:50:03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经档案查询和实地核查,您所反映的位于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七组的不动产已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2010)A38***71,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批准用途为住宅,批准用地面积为60㎡,权利人为彭某秋。因留言内容无联系方式和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内容及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动产登记规程》5.2.5.4之“对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一并申请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和《不动产登记规程》4.9.2之“遗嘱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遗嘱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受遗赠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的规定,如后续该不动产符合登记条件,可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7.4和4.9之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一并申请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存在纠纷,建议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若继承、受遗赠事实经公证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确定的,应携带相关法律文书申请。
    感谢您的留言。如有疑问,可携相关资料前来白兔潭自然资源所咨询。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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