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14
涉及单位:醴陵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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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房产)与株洲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房产)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自2007年起近20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复查、申诉,由于恒茂房产法人代表喻某某严重违法的虚假举报,从而让新兴房产长期背负着不应有的责任。蒙受近20年的不白之冤。尽管新兴房产提供了两份“铁证”(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但案件却因种种原因陷入了漫长的诉讼泥潭,至今未能得到公正、合法的解决。
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2024年10月29日,新兴房产再次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而醴陵法院在没有作任何庭审前证据调查的情况下又草率作出了(2024)湘0281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新兴房产的全部诉讼请求。新兴房产更是不服此判决,于2025年3月18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希望株洲中院能依法给予公正判决,还我历史真相,让近20年的积案不再蒙冤,同时也恳请相关媒体关注此案,谢谢!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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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本院经调查回复如下: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房产公司)与株洲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房产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恒茂房产公司并未侵犯新兴房产公司的名誉权,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作出(2024)湘0281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新兴房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新兴房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新兴房产公司如对上述事实仍有异议,可在二审过程中继续主张权利。
2025年4月17日
醴陵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