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11
涉及单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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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举报人基本信息
案号:(2022)湘0521民初1996号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及事实依据
(一)违反审判纪律,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
1. 放任虚假诉讼线索不查
原告李爱香、禹云谢主张2016年出借30万元,但未提供任何收入证明、财产凭证等证据,完全不具备出借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8条,法官应对异常借贷关系重点审查,但申杰俊未依职权调取原告银行流水、财产状况,直接认定借款成立,涉嫌渎职。
2. 采信伪造证据
本案关键证据“借条”由被告禹建平单方补写,无控告人尹礼华签字,且借条中“本金”与“利息”条款逻辑矛盾。申杰俊在未核实借条形成时间、补写动机的情况下选择性采信,违背《民事诉讼法》第75条证据审查规则。
(二)枉法裁判,错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 违反《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仅凭转账时间与店铺开业时间“相近”即推定债务成立,严重突破举证责任规则。
2. 刻意隐匿关键反证:控告人提交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奶茶店归禹建平所有且未提及债务)、司法审计报告等证据未在判决中作任何回应,涉嫌故意偏袒。
(三)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1. 对被告禹建平提交的未经质证的陈伟青证人证言直接采信,违反法定程序;
2. 对控告人提出的虚假诉讼抗辩及20余项证据材料(包括银行流水、经营账目等)未作任何审查说明,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违纪行为。
三、相关证据清单
1. (2022)湘052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
2. 原告未提交的收入证明、财产凭证情况说明
3. 禹建平诉前一次性补写的六张借条
4. 禹建平亲自写的离婚协议,奶茶店,甜品店审计报告等反证材料
5. 庭审笔录及房东阵伟青写的租房证明未质证
6.判后答疑不能书面回复2025年2月9日
(注:具体证据材料在法院卷宗)
四、举报请求
1. 依法对申杰俊法官涉嫌违反审判纪律、枉法裁判等问题立案调查;
2. 对(2022)湘0521民初1996号错误判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3.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134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4. 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此致
举报人:尹礼华
2025年4月11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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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
经核查,你所反映的原告李爱香、禹云谢与你(被告)及被告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3月16日做出(2022)湘052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该案审判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如你不服该判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感谢你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