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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跨区执行

时间:2025-04-10

涉及单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一:本人在2025年4月10日16点09分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辽0293执保572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本人也未收入任何法院传票及短息通知。所有日常开支都需要微信支付,法院未核实真实性随意限制支付,已经在事实上影响了我的生活,使我的生活难以为继,影响了我的生命安全。

二:本人并为在大连当地产生过经济纠纷

三:本人通过互联网查询到041184190095 并非法院号码,所发电话与真实性不符有意隐瞒有效证据同时不对我讲诉任何案情经过与裁定结果,只是让我跟平台协商还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常住辽宁省沈阳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大连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且该笔贷款存在高利贷行为。

综合上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微信支付限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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