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10
涉及单位:通城县检察院,通城县交警大队,通城县人民法院,东莞市勇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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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局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421222120240000327号
交通事故时间:
2024年10月27日20时56分许天气晴
现场位于通城县隽水镇四庄路人社局红绿灯十字路口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康美健康城方向,西往通城县老年大学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7日20时56分许,杜珍驾驶粤SHF27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城县广场南路自东往西行驶,行驶至通城县隽水镇广场南路人社局红绿灯路口绿灯亮通过时,与沿沙堆路自南往北红灯亮通过人社局红绿灯路口由刘勇驾驶载乘谭燕会悬挂“通城29090”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shf277没有刹车,反而车速有所加快,
事故致刘勇、谭燕会二人受伤,两车受损,刘勇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杜珍弃车逃逸,可能有意放任事故发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杜珍撞人后回到现场,随后弃车逃逸打电话给车主,车主第一时间是想如何逃避责任,找有驾驶证的人员顶替驾驶责任,严重怀疑团伙涉嫌密谋。
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验报告结果证实:刘勇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同时存在失血性休克(颈部开放性损伤、锁骨骨折、创伤性气胸)及多器官损伤(CT显示脑水肿、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重大违法:
1:杜珍弃车逃逸,交通部门未适用肇事逃逸的全责推定,法律法规逃逸全责,除非受害者故意碰撞,但是视频显示受害方过红灯,并没有故意碰撞。
2:根据通城县交警支队内部人员陈述及工作记录,交警部门在事故调查中拟认定杜珍承担主要责任,但因杜珍系未成年人且有自残倾向(割腕行为),担心其承担刑责后“产生不良影响”,遂请示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如果杜珍主要责任,担负刑责怕影响太大,让交警部门以“刘勇闯红灯、未戴头盔”为由,将责任以同等责任,规避杜珍的刑事责任风险。
责任划分明显失公平 交警将双方过错简单等同,忽视杜珍超速、逃逸、不刹车反而加速等系统性过错对事故的支配力。依过错比例,杜珍应承担70%-90%责任,而非同等责任。
说句良心话,肇事方可能存在拉关系,即不想补偿家属,也不想承担法律责任,既然检察院和交通部门都说杜珍为主要责任,只是因为各种因素判为同等责任,说实话那你们肇事方几个人既然能够拉关系避免主要责任,就要懂得补偿安抚家属,而不是碾压式拉关系欺负家属。
请求:异地审理:
1: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调查并认定车主以及肇事方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 立案追究杜珍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及责任人滥用职权罪;
3. 彻查顶包行为,追查东莞市勇慧公司违法出借车辆责任;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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