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10
涉及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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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于2025年3月15日中午收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通知,文书编号(2025)辽0503执保89号限制支付,联系电话02445833600,在本人未收到书面裁定书和电话短信通知的情况下限制账户。且刚刚(2025年4月10日下午2点左右)这个联系电话联系我,自称是法院工作人员,要求了解情况,随及自称是本溪鑫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我,本人自始至终并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法律规定的协议等。而且执保适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提起等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身居住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在辽宁省本溪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范围,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围,溪湖区人民法院无权冻结本人名下财产,本人怀疑贵院替高利贷团伙恶意催收,充当保护伞。投诉请求,立即撤销本人微信支付使用限制的相关文书,请贵院停止违规执行。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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