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9
涉及单位:韶山乡政府、韶山自然资源局、韶山建交局、韶山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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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文建辉,系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韶山乡韶阳村村民,现住地址湘潭市岳塘区长株潭大市场。现投诉反映韶山乡人民政府未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违规操作涉案项目实施;韶山市自然资源局藐视国家法律,未依法履行执法监督检查,准确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料也未予提供。如今该正当信访事项总是在相关部门之间踢皮球,进入了一种无效的无休止的官僚主义循环状态。
一、基本案情是: 本案只因2012年、13年期间,我们依法登证记的土地基本农田被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的"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生物酶筑路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韶山谷阳村Y2乡道生物酶筑路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非法侵占占有的问题,因韶山乡政府当年盲目决策而作出不予任何补偿的答复意见而构成的行政诉讼案遭遇了司法不公,依法申诉两年多无果,本案实际问题诉访十多年仍未解决。本案涉及到了多个法律层面,其责任也涉及到了多个部门单位。案件的长期积弊已彻底损害了当事人的土地财产和身心健康等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严重影响了振兴乡村的实体成效,阻碍了当今法治社会的向前发展。目前相关部门领导仍未作出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韶山乡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借助法院权威,韶山法院也多次出具虚假答复一起抱团躺平此案。
二、涉案项目有路牌标志、卫星航拍定位、新闻发布、土地承包合成及实地现场可察,足以证明此案存土地违法行为,现本案已纳入了国家信访信息统计系统,是国家信访局和自然资源部多次督办的重大信访积案。可是韶山自然资源局该起土地违法侵权案件的办理没有依照《土地管理法》《信访工作条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规程》的规定来秉公执法、认定事实,立案查处,直至2025年4月1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仍未出具任何佐证材料及法律依据,作出的部分质询答复也是答非所问文不对题,我无法认同,具体事实如下:
①本案存在的问题不是权属争议问题而是有没有法律保护权属的问题,其答复说未改变土地用途、未侵犯法定权益、且再次将Y2乡道篡改成Y2村道都违背了事实;
②答复中也承认占有了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约3亩(隐瞒了实情)就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并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还应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答复说涉案项目属于村民自话治范畴、不适用有偿使用政策、不需签订土地转让协议都有违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
③关于法院枉法裁定、篡改案件资料、未完善案卷归档的问题,我已向有关部门提交了证据资料;
④本案争议焦点是我的合法权益有没有被非法侵犯、项目基础设施有没有存在违法违规操作、韶山乡政府当年作出的答复意见是否合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应当依法履职查处此案的问题,其答复转移了案件焦点主题。
⑤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监督调查后,已确认韶山自然资源局之前对本案的办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信访工作条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的规定,并依法撤销了韶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原处理答复,责成韶山自然资源局限期重新处理。而韶山自资源局仍未依法履职查处此案,超期作出内容相同的答复意见并要求我行政复议,我依法依要求向韶山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却以信访答复不在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韶山市信访局领导多次组织当面质询勾通后,韶山自然资源局本次答复对我提出的所有质询未作正面回应,对部分质询作出的答复也仍是虚假忽悠,仍将此案推向行政复议与诉讼来推脱责任。该正当信访诉求总是在相关部门之间踢皮球进入了无效的无休止的官僚主义程序循环状态。
三、本人在此针对韶山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所有答复内容公开提出质询诉求86?望上级部门领导严格监督此案,作出正面回应来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并请依照《土地管理法》《信访工作条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规程》办理,对本案作出实体解决问题到位为盼!
1、我们依法承包的土地的所有权、承包土地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到底有没有国家法律保护?
2、涉案项目基础设施是否占有了我们的农村土地呢?
3、该Y2乡道到底是只用于村间田间农业运输的机耕道啊?
4、Y2乡道是否是一条已有数千万人受益的国家大型管线工程设施长期占有的专用公路呢?
5、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当依法落实有偿使用土地法规政策?
6、是否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涉案项目所有相关政府信息呢?
7、是否应当与费田农户依法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呢?
8、该Y2乡道的路线长度,为什么要从2公里变成 1.962公里再变成1.749公里?每次更改的具体时间是x年x月x日?
9、该Y2乡道起点是连接韶山市外环线X039县道而不是舒家山,终点是甘坳与湘乡市交界处相接而不是太亩塘。为什么要改写该Y2乡道的起点和终点地址呢?
10、说Y2乡道和Y219道路是同一条路的凭据在哪?
11、说该Y2乡道是村民自治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哪?
12、自然资源局和韶山乡政府之前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说2013年元月谷阳村召开了大会决定,请问当日的会议记录在哪?具体有哪些人与会?作出了哪些决定?是否通知了该Y2乡道沿线费田农户参与了当时的大会决定?我本人是否也有权应当参与决定?
13、涉案项目施工之前是否应当依法依规依程序通过审批、完善好所有相手续、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呢?
14、该Y2乡道到底是只有我组民受益啊?还是国民受益呢?
15、两个"率先"政策的引领,难道是湘潭的”率先"发展就必须要设立在我们少数弱势百姓切身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吗?韶山的"率先"富裕难道只需富裕政府领导干部而不能富裕于老百姓吗?所谓的振兴乡村全民共同富裕同步小康社会又该从何谈起呢?
16、答复内容中说该Y2乡道实施业主是原谷阳村的凭证在哪?
17、本人自2018年以来曾向韶乡政府、交通局、自然资源局、韶山市政府多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什么又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单位作出明确告知呢?
18、省厅在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又为什么没有谷阳村领导列位出席呢?
19、该Y2乡道本是2013年底已竣工通车,而答复上说是2017年才完成验收的,那么2014年6月25日湖南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在韶山进行的综合验收是验收什么?韶山市交通局同时设立的路牌又是标志着什么呢?
20、该Y2乡道路面宽度5米,沿线最高点垂距高于4米,请问北方宽度≤8米是有符合实际吗?
21、说该Y2乡道是在国家公路体系之外,请问卫星航拍定位确认为湘潭市韶山市Y110乡道的概念又该如何理解呢?
22、如果韶山市自然资源局之前作出的调查处理答复内容全都属实的话,也证明此案存在严重的土地违法侵权行为,且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查明事实提出了监督意见建议并下达了重新处理的指令,请问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又为什么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为什么不依照第七十七条规定来恢复土地原状追究行政责任呢?如今为什么还在违背上级指令仍不依法履职呢?
23、政府工作的职责是什么?政府父母官的执政理念又是什么?韶山乡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和义务依法维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呢?
24、韶山乡政府于2015年2月在超过时任《信访条例》法定时限后盲目决策作出不予任何补偿的《答复意见》且文书上没有“信访"两字,请问这样的答复意见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该答复意见是否维护了第三方的违法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我依法承包的土地的所有权、承包土地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呢?作出这样的答复意见是否属于行政违法呢?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认真审查该答复意见内容的合法性来确定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具有可诉性呢?
25、韶山乡政府在该行政诉讼案件进入上诉程序期间,自行采集的《土地调解协议书》、伪造的《信访事项延期答复请示》和表格是否合法?之后向村组作出的调查结果是否属实?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资料是否应当依法质证其“三性"呢?
26、一审韶山法院、二审湘潭中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定书中确认该《答复意见》为合法信访答复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瑕疵?确认该Y2乡道是村民自治范畴内的集体公益项目、确认修建道路所占有的土地未通过政府征收审批程序是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是否证据不足?有没有通过质证认定呢?两级法院都以答复意见不具可诉性、以本案不符行政诉讼条件为由而驳回我的诉讼是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呢?原裁定是否存在诸多错误与瑕疵?是否属于故意枉法裁定呢?
27、我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明确的被告是韶山乡政府,有具体诉求是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并请予撤销,有事实依据是依法承包的土地所有权、承包土地经营管理权和使用v权被非法侵犯,该违法侵权行为是发生在韶山市管辖区内。请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究竟是有哪些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到底是什么?法官的办案原则又是什么呢?如果原裁定真的没有错的话,那么韶山法院办案法官为什么要篡改变造案卷材料来干扰行政监督呢?如今本案原裁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本案是否真的符合信访终结条件?人民法院对该起行政诉讼错案又是否应当依法纠错来维护司法公正呢?
28、现行《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也包括法院。可韶山法院包案领导在没有向我了解任何情况的前提下,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内容都是借助上级法院权威、搬运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和民政局之前作出的虚假答复内容来忽悠应对此案,欺骗上级部门 ;于2025年1月9日再次借助上级法院权威作出更加虚假荒唐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向上级法院报请信访终结来充当保护伞。请问法院作出这样的处理意见书是否属于程序空转?是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为什么也不出具实际的调查佐证材料和相应的法律依据?韶山法院的办案行为是否有损人民法院的圣洁和权威呢?
29、在民政案件中政府工作人员单方制作强制签署的息访息诉承诺书究竟是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该息访息诉承诺书又能否作为隐瞒案情真相、充当涉案保护伞的挡箭牌呢? 韶山法院和自然资源局对无办理权限的民政案件是否有助纣为虐之嫌呢?
30、在该起行政案件中,韶山乡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对所作行政行为的真实合法性是否负有举证责任呢?
31、本案是否有明确的行为人?是否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是否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此案是否属于韶山市自然资局管辖?违法行为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韶山市自然笑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应当予以立案呢?
32、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在本定办理过程中核查了一些什么内容呢?案件承办人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否审查了呢?
33、在本案中,违法责任的主体到底是谁?涉案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案项目是否占用了基本农田?
34、韶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认真审查了本案?本案是否符合立案条例?之前作的答复说项目实施业主是谷阳村是否准确?认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是否合法、准确与充足?
35、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已多次受理并多次作出了标有案件编号的《依法分类程序受理告知书》。请问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我作出的7次处理答复意见文书上为什么都没有案件编号呢?这样的处理答复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依法分类办理程序呢?这样办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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