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7
涉及单位: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局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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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我是张凤玲。在2020年8月我诉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天街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20湘0124民初5371号)中,时代天街公司全权委托律师葛娟代理。葛娟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收房确认书”,宁乡市人民法院据此判我败诉。这一错判让我在一审中权益受损,还产生了二审律师费、材料费、交通费等损失,更导致我错失追回30万余元执行款的时机。若不是我坚持上诉,这将是一起严重的民事司法错案。 我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长沙中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查明:涉案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按合同约定,时代天街公司应提前通知我收房,但其将房屋交给案外人湖南盛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未通知我。同时,时代天街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019年1月24日前完成交付,且房屋未验收,其交付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长沙中院支持了我解除合同的诉求。 葛娟明知房屋未验收备案,仍提交虚假“收房确认书”且被法院采信。该确认书称商铺达装修使用条件,与事实严重不符。2022年起,我向长沙市司法局举报,但其未移送查处,还采信不可信证据袒护被举报人。 因长沙市司法局不作为,我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至长沙中院被驳回,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两份新证据,仍被(2024)湘行申74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理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交付行为不存在。 我认为该裁定书违背法律规定和事实。2025年2月25日,我向湖南省高院审监三庭行政二庭廉政监督员邮寄监督卡反馈,未获回复。现向办理该案的法官提出以下疑问:
一、证据认定存疑
行政裁定书(2024)湘行申747号凭什么认定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却又说交付行为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虚假证据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
裁定书认可“收房确认书”等证据,那对其中“商铺已达装修使用条件”的内容如何认定?事实上,商铺装修需先经竣工验收备案,涉案商铺未达此条件,有长沙中院判决书和宁乡市住建局答复书为证。“收房确认书”此内容是虚假证据,可各级法院文书却视而不见,影响司法公正。
三、新证据被忽视且未采信
在再审申请中我又提交了两份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新证据1是宁乡市政府处遗办的回函,证实房屋烂尾未交房;新证据2是时代天街公司董事长的承诺书,表明工程进度未达交房条件。但裁定书对新证据只字未提,未采信也未说明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该条款明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申请答疑并请求再审。
申请人:张凤玲 2025年4月7日
电话:1378723****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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