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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法院违法裁定

时间:2025-04-07

涉及单位:辰溪县人民法院,辰溪县监察委员会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

1.2025年4月2日重庆星睿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我为法定代表人)派员工唐昊到辰溪县法院开庭,开庭审理后,4月3日辰溪县法官刘海舟下达裁定,将本案【案号为(2025)湘1223民初605号】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2.此裁定直接违反民诉法解释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入库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3号,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得移送管辖。“入库案例”是人民法院应当检索而参照适用的案例。

3.我司要求辰溪县法院人民法院院长李云启尽快与我司联系,立即停止错误裁定书的执行,停止移送本案,并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的生效裁定。联系电话:157****7550.

4.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辰溪县法院的错误裁定将影响我司债权的实现,可能拖延的时间极可能达到一年,将对我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属于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情况。本案应由辰溪县监察委员会对辰溪县法院滥用职权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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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辰溪县委网信办 2025-04-14 17:02:26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核实。重庆星睿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基于案涉《债权转让合同》而取得《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向本院提起诉讼。重庆星睿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所依据的主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有内容明确的协议管辖条款并进行了显著提示,即由最终债权受让方即重庆星睿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庭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回复》,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辰溪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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