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7
涉及单位:芦淞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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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株洲市天元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万某 电话:1329xxxx066
被投诉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尹小玲 电话:0731-28519200
投诉事项:违法接受行政机关证据,偏袒行政机关。
事实和理由:
被投诉人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投诉人诉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2025)湘0203行初05号案于2025年2月19日上午在芦淞区人民法院开庭。2025年3月24日法院电话通知要求投诉人就被告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在开庭结束一个多月后提交的《株洲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电脑截屏证据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投诉人尹小玲在案子开庭一个多月后接受被告提供证据的行为明显违法。
综上:被投诉人违反举证期限规定,偏袒被告,违法接受被告提供证据。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使者,代表着司法的公正,但本案的法官尹小玲偏袒行政机关,违法接受被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维望领导彻查,让天下无冤。望复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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