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6
涉及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北京市,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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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3.20号下午收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通知,文书编号(2024) 辽0503执保104号限制支付,联系电话 02445830801在本人未收到书面截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帐户,执保是用于巳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载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货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栽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本人发现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多次转让给不同债权方,个人信息被严重泄露,由于债权主体存在多方关系混乱,结清存在安全隐患,至今也没能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在北京,无论佳所和居住地都不在辽宁省本溪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国,溪湖区人民法院无权冻结本人名下财产,本人怀疑(马上金融)恶意催收。
投诉请求,立即撤销本人微信支付使用限制和名下的银行卡冻结的相关文书,请贵院停止违规执行。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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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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