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2
涉及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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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02
涉及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
一:本人在2025年4月2日,微信支付公众号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5)京0107执保594
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
二:本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京0107执保594号
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该行为疑似新型催收手段,并且法治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利用公职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希望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还负债人公道!因为现在所有生活开支,都是绑定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现在冻结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我无法正常生活吃住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黑龙江省大庆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石景山区,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微信支付限制,谢谢!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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