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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违规冻结微信支付

时间:2025-03-28

涉及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本人于2025/03/28 11:14分收到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按照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微信支付需按照有权机关指令进行支付功能的限制与恢复。

如需处理受限问题,请致电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核实处理

0539-5791087、0539-5791089

注:联系方式由该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请在工作日时间内拨打。异地拨打需加区号,如遇占线情况请在工作日更换时间段拨打。

为快速定位案件详情,请您在致电有权机关时提供文书编号/被止付单号信息进一步核实,文书编号/被止付单号如下:

(2025)鲁1325财保71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搜不到

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在福建省宁德市,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宁德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

1、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栏都没有任何信息,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2、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95791087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3、本人在费县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5)鲁1325财保71号

我要投诉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管,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冻结人名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网上很多关于反应山东费县法院异地冻结微信问题的,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是否有违法违纪违规操作

一.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面,微信未核实其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

二.本人在费县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5)鲁1325财保71号该案件

三.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费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四.诉讼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高利网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福建省宁德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临沂费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券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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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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