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8
涉及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时间:2025-03-28
涉及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本人于2025/03/28 11:14分收到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按照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微信支付需按照有权机关指令进行支付功能的限制与恢复。
如需处理受限问题,请致电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核实处理
0539-5791087、0539-5791089
注:联系方式由该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请在工作日时间内拨打。异地拨打需加区号,如遇占线情况请在工作日更换时间段拨打。
为快速定位案件详情,请您在致电有权机关时提供文书编号/被止付单号信息进一步核实,文书编号/被止付单号如下:
(2025)鲁1325财保71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搜不到
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在福建省宁德市,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宁德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
1、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栏都没有任何信息,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2、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95791087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3、本人在费县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5)鲁1325财保71号
我要投诉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管,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冻结人名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网上很多关于反应山东费县法院异地冻结微信问题的,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是否有违法违纪违规操作
一.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面,微信未核实其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
二.本人在费县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5)鲁1325财保71号该案件
三.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费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四.诉讼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高利网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福建省宁德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临沂费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券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