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7
涉及单位:绥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时间:2025-03-27
涉及单位:绥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信息
姓名:刘小云
身份证号:43262619660915****
联系电话:1534739****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镇县委党校6栋302
被举报人信息
杨文:绥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原执行局局长)
莫文召:绥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闵炜:绥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举报事项
杨文在任执行局局长期间,与闵炜、莫文召等法官在办理许丁香民间借贷执行案(共十六案)中,涉嫌以下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1、玩忽职守,纵容财产转移
2、伪造司法材料,知法而犯法
3、违法终结执行程序,涉嫌滥用职权
4、采信不当证据,涉嫌枉法裁定
事实与理由
一、玩忽职守,纵容财产转移
1、未依法启动执行程序
2018年9月11日,执行局在签收我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之后,我从来都没有收到过立案通知,没有签收过《受理通知书》,执行局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履行立案审查及通知义务。经核实,同案的袁青菊、刘玉连、肖小青、周红等也从未收到过立案通知。
2、故意拖延办案
最初申请强制执行的5案债权人,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喜地101门面份额等三处房产。在有明显可执行标的情况下,执行局却迟迟未采取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违反“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执结”的规定。之后又伪造了本人的“造终本案件约谈”记录,违法终本我的执行程序,拖延办案。
3、怠于财产调查,纵容财产转移
执行法官拖延办案给被执行人有机可乘:一方面把她的众多法外债权人陆续推送给法院并授意其可分享我们查封的资产。在她的引领下,有的债权人一天内就完成了民事受理、开庭审理、民事调解到执行立案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乘机陆续转移或处理其未被查封的“俏女人养生会所、喜地财富传媒有限公司股份”等财产。就连举报人向执行法官提供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里的财产也不去调查查封,任由其转移处理。给本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伪造卷宗材料,涉嫌职务犯罪
2024年9月23日,举报人调阅本人卷宗时发现以下伪造材料:
1、杨文约谈刘小云的“终本案件约谈记录”
举报人从来没有被杨文约谈过,笔录内容造假,页尾“刘小云”签名非本人所为,系他人假冒代签。(详见证据清单5)。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18湘0527执320号)及虚假送达回证
裁定书内容虚构,相关送达回证中“刘小云”签名系伪造,且无送达事实。(详见证据清单6和7)。
3、伪造的受理文书及送达材料
《受理通知书》中虚构了举报人申请执行时间,延后近2个月时间,《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签名非本人系他人假冒(详见证据清单2和3)。
三、违法终结执行程序,涉嫌枉法裁定
杨文、莫文召在明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处已查封房产的情况下,以伪造的“终本约谈记录”为依据,对举报人违法作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并且伪造“终本执行裁定送达回证”里的签名,掩盖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终裁定文书事实,剥夺举报人知情权与异议权。(详见证据清单5)
四、采信不当证据,涉嫌枉法裁定
本案申请执行人龙某没有走正常的异议流程,直接向执行局递交了一份“商铺租赁复印件合同”和编辑过的银行流水(非原始银行流水),要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101门面的权益。执行局长杨文等法官仅约谈了合同双方并作了份执行笔录,便直接认定 “20年租期,租金已全部付清”的复印件合同有效。并载入最终的执行裁定书里(2019)湘0527执113号文书第4页,多个债权人的租金权益被侵占,涉嫌枉法裁定:
1、对合同的认定程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权属有异议的,需通过书面执行异议提出。101门面合同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解决,执行局无权直接认定。
2、未核实合同原件的真实性
承租人龙某仅提供了101门面复印件合同,未提供合同原件。执行法官在未核实合同原件的情况下,轻易采信了复印件,严重违反了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
3、未对支付证明进行实质性审查
龙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存在明显电脑编辑痕迹,并非原始明细表,且资金流向与股东利益分配相关,不可作法律依据。 执行法官未对该流水进行实质性审查,未要求合同双方提供相关收付凭据佐证其主张,也未对流水性质进行研判,导致裁定书中的事实认定存在重大瑕疵。
综上,经过执行法官一系列违规违法操作:不立案不通知拖延执行,不履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伪造卷宗材料枉法终本我的执行案件,最后对执行标的门面合同违法认定,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有损司法公平公正。
举报请求
1、请求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对杨文等人在本案中的违纪法行为立案调查;
2、追究杨文、莫文召、闽炜玩忽职守、伪造文书、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3、协调绥宁县法院对举报人经济损失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举报人(签名):刘小云
日期: 2025 年3 月27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1 (2018)湘0527执320号执行案件受理书复印件 证明执行申请时间造假
2 《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证明司法文书造假、未依法送达
3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 证明司法文书造假未依法送达
4 《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印件 证明真实申请时间
5 《终本案件约谈记录》复印件 证明文书造假,执行程序违法
6 (2018)湘0527执320号终本次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证明违法终结执行,枉法裁定
7 终本裁定送达回证复印件 证明司法文书造假未依法送达
8 101门面合同复印件和编辑过的银行流水 证明执行法官采信不当证明材料
9 举报人笔迹样本 用于笔迹鉴定
10 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明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