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6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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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 日收到微信钱包冻结的通知。后经核实,被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执法机关冻结,文书编号(2025)川7101执保2935 号,法院联系电话028-60239509
一、本人自收到通知后,联系通知中提供的法院联系电话028-60239509无人接听。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2025)川7101执保 2935 号文书。
四、本人在此之前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 922.96 元整,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新疆和乐山,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的的执行,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违规的仲裁应当不予支持。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法院在执行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活费用。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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