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6
涉及单位:浙江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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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3月24日17点05分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按照浙江省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微信支付需按照有权机关指令进行支付功能的限制与恢复。
如有疑问,可致电联系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0574-87344331
本人随即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自称江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方关于本人微信支付被冻结的理由为本人与发起对本人微信冻结的公司有经济纠纷,所以冻结本人微信支付,要本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取得对方联系方式后本人立刻进行了联系,在本人讲述了目前自身情况和表明了明确的还款意愿后,对方只给予了一次性还清这一种解决办法,这根本不是在好好协商。
如此突然的冻结个人微信支付功能,已经非常严重的影响到本人的日常生活,不论是日常生活吃饭出行,全部都离不开微信支付。本人户籍为重庆市,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告知,且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支付功能进行冻结是严重的违规违法,严重影响到本人的正常生活。
现本人提出异议如下:
1.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是否审核债权具备合法性、关键性、唯一性和真实性。
2.财产保全条例如此的使用会不会成为新的暴力催收手段。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重庆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及时解除本人微信支付的冻结。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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