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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志侣珠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受害者的诉求

时间:2025-03-24

涉及单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尊敬的领导:

领导辛苦了!包青天辛苦了!

一直听说你们平台专门为百姓直言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维权窗口!万分感谢你们!

坏人犯罪成本太低,好人维权成本太高,你们是我们百姓唯一活命的救命稻草!如果你们不帮我们,我们这些可怜的老人们只有死路一条!

我叫李建民,身份证号43050219540318****,联系电话17773974725,现居住在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南路农业银行宿舍2单元304号。此刻,我怀着满心的悲戚与绝望,向您诉说我家的悲惨遭遇。

在苟大当(化名“马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我家是深受其害的被害人。2019年11月27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50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 ,判定被告人苟大当和被告单位湖南志侣珠宝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而,令人心寒的是,这份判决书竟然只字未提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一事。我不禁要问,这是否存在严重的判决瑕疵?背后是否隐藏着不可告人的行为?

苟大当一直是这次犯罪最坏的存在,从头到尾一直是他一手骗我老公一辈子血汗钱,棺材本。不应该这么轻易放了,必须还我们血汗钱!

自案件判决后,我们被害人仿佛被世界遗忘。一直以来,我们都未收到正式的判决结果。无数次前往城北派出所询问情况,得到的却只有推脱之词。直到2024年年底,我才在城北派出所看到判决书复印件。此时,我才知晓被告人早已服刑期满被释放,可我和其他被害人却至今未获得分文退赔。

法院既未主动启动退赔执行程序,也从未向我们被害人说明财产查控及分配情况。被告单位湖南志侣珠宝有限公司里的珠宝金器更是不翼而飞,我们的血汗钱就这样打了水漂。

我可怜的丈夫陈建华,被骗走了15万。那可是我们普通家庭一辈子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积蓄啊!这几年,我们为了这件事四处奔波,整日生活在痛苦与绝望之中。家庭也从曾经的温馨和睦变得支离破碎,只剩下无尽的抱怨与谩骂。

去年年底,我丈夫听说罪犯被释放,终于不堪重负,当场气绝身亡。如今,只剩下我这70多岁的老人,独自踏上这看不到尽头的维权之路。

根据《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退赔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要求法院在判决中处理涉案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也表明退赔优先于罚金执行。那么,疑问接踵而至:刑事判决未明确退赔责任,是否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该如何追查其财产并推动退赔?

我在此强烈请求:

1. 对原刑事判决进行全面审查,确认是否遗漏退赔责任;

2. 督促执行机关依法尽快启动退赔程序,彻查被告人财产状况并坚决强制执行;

3. 若原判决存在瑕疵,恳请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补充退赔内容;

4. 调取原审卷宗,核查判决书是否违反《刑法》第64条;

5. 对被告人出狱后的财产状况展开深入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

6. 对法院执行局未履职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督办意见;

7. 组织被害人与司法机关沟通会议,及时公开退赔进展,给我们受害者一个交代。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执行"

司法正义诉求:

启动审判监督:立即调取(2019)湘0503刑初240号卷宗,核查是否存在"以罚代赔""贪腐包庇"严惩渎职行为:

▸ 对相关部门隐瞒判决、法院怠于执行等行为启动问责(附:《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5条)

▸ 对涉嫌包庇的公职人员立案侦查

✓ 建立退赔专项账户,每月公示执行进展(参照"e执行"平台公开标准)

✓ 召开由省巡查组监督的被害人见面会

✓ 对生活困难被害人先行垫付(陈建华丧葬费医药费,李建民因此事被气得病脑梗,心梗,医药费)

申请人:李建民

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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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1****0959 2025-03-28 15:39:41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首先感谢您的留言,我院已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现答复如下:

    经查,本案被告单位志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某侣在逃,目前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本院将依法追赃挽损,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大祥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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