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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乡村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违规处罚不作为

时间:2025-03-23

涉及单位:昭平县纪委,木格乡纪委,昭平县大旦村委会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

关于黄高宗党员身份及刘“淞”违纪问题

一、黄高宗党员身份问题的核心矛盾

根据文件内容,黄高宗系部队预备党员,2016年组织关系转回木格乡大旦村,预备期本应于2017年转正。但因其党员档案未被及时调取(2017年9月才提取),且大旦村2017年会议记录丢失、部分参会人员记忆模糊,导致转正程序长期未完成。直至2023年,其党员身份才被重新确认。

关键点:

1. 程序疏漏责任: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党支部应在预备期满后及时讨论转正。因会议记录丢失、组织调查不力导致的延迟,属于基层党组织工作失职,木格乡党委和大旦村党支部应承担主要责任。

2. 赔偿问题: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因组织过失导致党员权益受损的民事赔偿,但可要求上级党组织纠正错误、恢复权益(如党龄计算)。

二、对刘淞的违纪行为

1. 不作为与慢作为

- 刘淞作为分管干部,明知黄高宗为预备党员且转正程序合法,仍长期推诿(2017-2022年),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之规定,构成失职。

2. 入党及生活作风问题

- 瞒婚:若刘淞2013年入党时隐瞒婚史问题,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党不忠诚),可撤销其党员资格。

- 权色交易与封口:2015年以钱财封口并威逼利诱当事人,涉嫌违反《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生活纪律),证据确凿(如纪委笔录,证人证言),应加重处分, 涉嫌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党委,已经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3. 选举舞弊

- 2015年通过贿赂前任村干部拉票,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若查实,其任职资格无效,并需追责。

三、对纪委处理结果的质疑

1. 处分力度不足:刘“淞”涉及多项严重违纪(隐瞒入党问题、生活腐化、选举舞弊),仅“严重警告”显然过轻。根据《条例》,应至少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 包庇嫌疑:村委会散布“刘“淞”被撤职”假消息,纪委两次答复矛盾,可能涉嫌渎职。申请上级纪委介入复查。

1. 诉求

- 要求对刘“淞”立案审查,查明其入党造假、生活腐化、选举舞弊等问题;

- 彻查乡纪委及村委会是否存在包庇行为;

- 撤销其职务并开除党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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