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1
涉及单位:新田县新圩镇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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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叫胡朝成,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590624****,现住新田县龙泉镇鱼游村1组。我实名举报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新圩镇党委书记邓光鹏在我与新田县新圩镇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违规干预司法办案,严重阻碍案件正常执行,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与新田县新圩镇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2024)湘1128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被告新田县新圩镇梧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我支付工程款356,2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22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我依法向新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案件执行工作本应有序推进。
二、邓光鹏干预司法办案的具体情况
自案件进入审判和执行阶段以来,新圩镇党委书记邓光鹏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对执行工作进行干预。他利用职务之便,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试图影响执行结果。具体表现为:
1.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邓光鹏书记多次向人民法院以汇报的理由干涉案件的审理,多次拜托拜托承办法官游说我,导致前面两次起诉时因不懂法,导致被案件承办法官以做工作为由强行要求我撤回诉讼,直至第三次起诉时承办法官才公正判决,期间,邓光鹏书记还是不断的向人民法院以维护村级利益为由强行干预办案。
2.直接干涉审理、执行办案:邓光鹏书记多次以“协调村级矛盾为由”联系执行法院,以各种借口要求不得判决和判决后的暂缓执行或停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划扣,声称这会对当地的“工作大局”产生影响,但却未给出合理的解释和依据。
3.制造不实舆论干扰:邓光鹏书记多次在镇里及人民法院故意歪曲案件事实,误导其他工作人员,声称我与梧村村委会的纠纷存在“工程量上的问题、原来已经多付工程款等”,暗示法院的判决可能有误,给执行工作营造了负面舆论环境,间接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邓光鹏干预行为造成的影响
邓光鹏书记的违规干预行为,导致我本应得到的工程款至今未能顺利执行到位,给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我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为了承接这些工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本指望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应得的报酬,却因邓光鹏的不当干预而无法实现。邓光鹏作为新圩镇党委书记,利用职权公然干预司法执行程序,阻挠(2024)湘1128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严重破坏司法公正,违反党纪国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请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其行为严重的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邓光鹏的干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规定,同时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我的个人利益,也严重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让我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了质疑。
四、我的诉求
恳请相关部门对邓光鹏违规干预司法办案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彻查其干预的具体事实和背后的原因,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在调查期间,能够确保执行工作不受干扰,依法依规继续推进,尽快将我应得的工程款执行到位,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司法办案环境的监督和整治,杜绝类似违规干预行为的再次发生,保障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为证明上述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我愿意随时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我坚信法律的公正,希望我的举报能够得到重视,还我一个公道。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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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来信已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立即对胡某某反映的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举报人胡朝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原告胡朝成与被告新田县新圩镇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2024)湘1128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新田县新圩镇梧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胡朝成支付工程款356283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胡朝成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经总对总网络线上财产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田县新圩镇梧村村民委员会相关银行账户、证券信息、车辆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新田县新圩镇人民政府了解情况,并要求新圩镇人民政府协助本院积极协调处理案件,化解矛盾。执行人员线下到新田农村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新圩镇梧村村民委员会相关银行账户信息,2024年12月26日,县人民法院执行团队依法按程序对新圩镇梧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冻结。2025年1月17日,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志岗收到新圩镇人民政府的《关于妥善解决梧村账户被冻结问题的请示》,请求县人民法院对冻结的新圩镇梧村账户给予解冻。2025年2月20日,新圩镇党委书记邓光鹏到县人民法院与黄志岗院长就该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该镇梧村银行账户事情进行了沟通,因该账户涉及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希望县人民法院能依法公正处理。黄志岗院长安排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尽可能达成执行调解。与此同时对上述情况在“三个规定”平台上分两次如实进行了填报。到目前为止,该村委账户仍处于依法冻结状态。县人民法院正在按程序依法执行。
中共新田县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