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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红星美凯龙诺亚家居涉嫌虚假宣传、强制消费

时间:2025-03-20

涉及单位:红星美凯龙诺亚家居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致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

本人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在湖南省吉首红星美凯龙诺亚家居门店选购沙发时,遭遇商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现依法向贵单位投诉,恳请核查并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一、商家违规事实

⚠️虚假宣传,违背承诺

商家在销售时明确承诺 “10 年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免费换新”,并表示该条款将写入合同。但在本人支付 3 万元预付款后,商家却拒绝将此承诺纳入书面协议,其行为涉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诱导消费。

⚠️隐瞒关键信息,侵犯知情权:

(1)商家未提前告知退换货制度,在本人因尺寸问题要求退款时,以“他自己另外重新订购了一套沙发”为由无理拒绝,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商品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的规定。

(2)本人多次要求商家提供门店注册名称、店长姓名等基础信息,均遭拒绝,刻意隐瞒经营主体资质,进一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3)工作人员恶意隐瞒。

导购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微信上,彭俊逸先生给自己的备注名一直是彭鹏,我称呼其彭鹏先生,他亦不作纠正。因为查证钱款进了彭俊逸账户,与其对证才知道其真名。

导购隐瞒实体经营店名:订货单公章模糊不清,我一再追问店子名称,回答前后不一。

无人负责:销售(彭俊逸)让我找法人,法人让我找店长,但至今都不肯明确告知店长是谁。

⚠️强制消费,违背交易自愿原则

(1)商家在未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订购沙发并声称“无法退款”,在市场监管局协调时商家仍然以此为由推诿。此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 “强买强卖” 特征,构成强迫交易。

(2)本人提出解约后,商家竟表示要将商品直接送至本人家中,试图通过物理占有实现交易,严重违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除了当面威胁,甚至在微信上还试图通过文字陷阱,诱我、逼我同意送货。)

⚠️滥用格式条款,规避法律责任

商家在订单中单方面标注 “定金” 字样,但从未与本人达成定金协议,且金额远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的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 上限。此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属无效格式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禁止性规定。

⚠️服务态度恶劣,恶意拖延推诿

沟通期间,商家回复迟缓、避重就轻,对合理诉求不予回应,甚至混淆 “预付款” 与 “定金” 概念,导致本人陷入长期维权困境,身心遭受极大困扰。

⚠️商家霸道欺客,无理拒绝退款,致我深受其害。

在此期间,因突发事故,我弟弟在重症监护,婆婆病痛离世。我身心劳累、经济困难,多次与法人向启强先生及销售彭俊逸先生协商,请求其退还预付款项30000元,均遭无理拒绝,且遭其语言霸凌胁迫。

(法人向启强不仅当面语言胁迫要强卖,甚至在微信上也强行表示必须送货,强卖行径昭然若揭。)

二、法律依据与诉求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第九条(自主选择权)、第十条(公平交易权)、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规则)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具体诉求:

(1)责令商家立即退还 3 万元预付款;

(2)责令商家依法赔偿本人因其恶意延误退款而造成的巨大伤害。(3万元现金的利息,本人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误工、身心损伤。此条诉求具体金额可依法核算,并愿意服从相关部门依法调解。)

(3)对商家虚假宣传、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4)公书书面道歉,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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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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