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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高速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时间:2025-03-17

涉及单位:高速交警湘潭支队湘潭大队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湘潭高速交警及湘潭法院查明,2021年2月22日10:18许,邓拾根驾驶车辆在上海一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湘潭路段约1070千米处,在遇前道路拥堵,看到前方车辆开着危险警示灯缓慢行驶,后车何力伟正已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在快车道高速前行的情况下,从何力伟前方约40米处,由行车道向快车道变更车道,且并入快车道后2秒就刹车,因没能刹停汽车追尾了前车刘某某,不到1秒就被后车何力伟追尾,造成了后车何力伟车上父死妻伤悲惨事故的发生。

高速交警湘潭支队湘潭大队2021年4月1日出具的,第43530112021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拾根无违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何力伟在有充足时间空间的情况下,未控制车距,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然该事故认定书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破坏了此时应当依次排队的公序良俗,包庇放纵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在在网上及向公安机关多次举报投诉后,至今没有任何书面回复,湘潭高速交警支队纪检部门及湘潭大队还当面对当事人作违法辩护,希望湘关部门查证核实,更希望高速交警湘潭大队对自己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在网上向社会公开解释,并就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向当事人何力伟书面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及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0条之规定,在高速上行驶的机动车,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需要的行车间距至少100米。本案邓拾根正是跟在何力伟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从其前方约40米处变更车道,且变道后两秒就刹车,留给后车何力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行车间距明显只有40余米,不足法律规定的一半,何力伟前方明显不存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需要的充足空间,明显不能刹停汽车,湘潭高速交警却认定何力伟有充足时间空间控制车距,避免事故发生,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明显冤枉何力伟,损害了何力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及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机动车在遇道路拥堵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借道超车之规定,本案邓拾根正是在遇前方道路拥堵,从行车道向快车道变更车道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违法行为。湘潭高速交警认定其无违法过错,明显包庇邓拾根,放纵违法,破坏了此时应当依次排队的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变更车道不得影响正常行驶之规定,机动车变更车道就不得影响紧急刹停汽车,紧急刹停汽车需要安全行车间距,也就规定了变更车道不得破坏安全行车间距。根据规定本案何力伟此时的安全行车间距至少100米,邓石根就不得在何力伟前方100米之内变更车道,而邓拾根却在何力伟前方约40米处变更车道,且变道后两秒就刹车,明显严重破坏了何力伟前方的安全行车间距,严重影响了何力伟的正常行驶。湘潭高速交警却认定邓拾根无违法过错,明显是在践踏法律,废除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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