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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裁判

时间:2025-03-16

涉及单位:鹤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控告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沈青违法裁判

本控告人黄友军与2024年12月23日,就控告人黄友军诉被告赣州奇林家具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网上申请立案,多次电话联系均不立案,控告人再三坚持,被控告人审判员沈清直接做出(2025)湘1202民初51号裁定书,裁定不与立案。在控告人未重新提供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已经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5)湘12民终451号裁定书撤销原裁定并且指令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完全支持了控告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足以证明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违法裁判。

一,控告审判员沈清违程序违法,控告人查询审判信息流程网得知2025年1月2日开庭控告人并未收到任何相关庭审信息,也未通知控告人参与庭审,完全剥夺了举报人参诉讼权利,违法劲行做出不予立案裁定书。

二,控告审判员沈清超越职权实体审查案件,控告人申请立案,本来只是登记立案,只能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时程序要求,而被举报人沈清确做实体审查,以原告要求假一赔十等这些本来不属于沈清审查的内容却越俎代庖的审查,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控告审判员沈阳枉法,违法,明明就是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网上购买并且卖家通过物流配送到原告家,再明显不过的案由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被举报人沈清却弄一个产品责任纠纷案由,举报人在裁定书前多次电话联系并且告知最高法院有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40号民事裁定书就管辖权认定:货物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法要求的同案同判原则,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被控告人剥夺了原告参与诉讼权利未能提交此书面案件,但是被控告人未检索明显违反规定。故意要以产品责任纠纷,非法要求控告人提供派出所居住证明,明显违反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公安部规定十八类不予开具证明:不开具实际居住地证明。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审判员沈清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应当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第(七)款: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甚至违法裁判,加重控告人维权难度,同时造成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对违法裁判坚决依法追责要求的规定,强烈要求对被控告人审判员沈清进行追责并且就追责结果出具书面告知。

控告人:黄友军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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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怀化市委网信办 2025-03-21 10:44:26

    网友您好:

    您的网帖工作人员已知悉, 经核实,网友在网帖中所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2025)湘1202民初51号不予受理裁定撤销,并指令鹤城法院审理”一事,经查,目前鹤城法院暂未收到该裁定及案件材料。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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