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15
涉及单位:新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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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3月4日15点06分微信收到【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通知,显示因(2025)湘0528执保104号】,并未收到任何纸质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的联系电话并不是新宁县人民法院的官方联系方式。新宁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本人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已经导致本人无法日常出行上班及就餐,并且本人已于3月6日寄出复议申请书,且3月8日显示签收,至今未有答复,且申请人通过网络短信在此期间发短信以此冻结要挟本人,希望得到合理解释,同时,本人电联法院工作人员查询此案件的文件公布信息,都说不清楚,没有公布,也无法查询,请问这是合法合规的吗?
二、本人在湖南省人民法院网中国最高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5)湘0528执保104号该案件,认证本人信息也没有查询到。目前为止没有在湖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新宁,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且没有纸质版任何文件送达告知本人,希望新宁县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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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在网上反映“冻结微信支付功能”的网帖,我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5)湘0528执保104号案件系我院依法受理的财产保全案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我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包括对您微信支付账户的限制。对您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已依法作出处置,如您仍有异议,请致电本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39-4836027。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