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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系统行政诉讼立案难

时间:2025-03-10

涉及单位:杭州市中级法院和拱墅区法院

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杭州法院系统尤其是凸显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故意违法拖延且不给予纠正剥夺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甚至出现了杭州拱墅法院故意包庇西湖法院同仁等司法群体侵害原告权益不履职不立案,多次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投诉反映一直不回复不纠正出现无人管与空转现象非常严重。据了解,杭州拱墅法院拖延立案早已经是“家常便饭”,但让当事人想不到拱墅法院故意违法对多起行政诉讼不给予立案也不给予书面裁定书侵害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行为也成“新常态”。甚至于当事人多次向拱墅区法院院长、立案庭及杭州中院等省市区法院都书面申请与反映必须给予立案与否的书面裁定书,但至今均不纠正错误也不给予书面行政裁定书,这是杭州市法院系统故意剥夺了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纷争的诉讼权利(包括上诉权等)之体现。事实上,法律规定法院行政诉讼不立案的必须给予裁定书。理由如下:1、拱墅区法院立案庭不给予立案裁定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之法发〔2024〕16号《指导意见》第三条。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发〔2024〕16号《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第三条规定: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应当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起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耐心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并一次性告知补正,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并及时做好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适当渠道救济权利,防止矛盾升级激化……。2、拱墅区法院立案庭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书违反了国家法治理念,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等纠正错误,给予书面裁定书。3、拱墅区法院立案庭故意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借口来自我庇护西湖区法院同仁等行为,这更是明显的不公平不公正,是法院履行审查不尽职责行为,更是滥用法院职权行为,侵害并剥夺了申请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纷争的诉讼权利(包括上诉权等)。当事人不服西湖区政府2024年11月12日杭西政复(2024)5439号和549号行政复议决定,而申请要求杭州市西湖区相关部门履行保障人身权益等法定职责有法可依,但拱墅法院故意不履职立案也不给予裁定书之行为就是吃相太难看,向上级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反映后,希望给予问责处理,解决诉讼立案难问题时,基层法院竟然对上级法院转办的行政诉讼材料故意置之不理而退回当事人(如图)。网上直接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立案,又遭遇向管辖区法院申请的来回推卸责任的草率回复。4、原告行政起诉是解决问题不是走程序的,上级法院自我护短而不责令拱墅区法院纠正错误违法。法律法规规定: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向拱墅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虽该院建议当事人向杭州中级法院反映,但当事人多次书面向杭州中院投诉反映后至今仍然无回复也无实质性进展。遭遇杭州两级法院诉讼立案难向最高法反映也无下文!杭州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时出现故意不履职不裁定也无人管,那到底有没有人管呢?希望本投诉官网平台能介入处理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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