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9
涉及单位:湖口县人民法院
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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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口县人民法院系列裁定及执行行为损害我司权益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媒体朋友们:
我们是九江屿利能源有限公司与九江三屿筑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现怀着无比焦急与愤懑的心情,向贵媒体反映湖口县人民法院在涉及我两公司相关案件中的一系列裁定及执行行为,这些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做法令人难以理解。2025 年 2 月 21 日,法院下达(2025)赣 0429 民初 238 号之一裁定,白纸黑字写明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及“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前未向我方两公司送达保全裁定及通知的情况下,执行局迅速出手,冻结了九江屿利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账户,同时查封了两公司的其他资产。而当解除保全裁定送达后,整整 14 天过去了,执行局却迟迟不执行,这种截然不同的对待方式,完全违背了《民法典》第 4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8 条所规定的平等原则。我们作为合法经营的企业,理应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可如今却遭受如此不公平对待,企业的正常资金流转被阻断,日常运营陷入瘫痪。
更令人诧异的是,三屿公司员工陶源于裁定下达当日就向执行局出示了解除保全裁定书并请求执行,执行局却以未收到为由拒绝。但依据《民事诉讼法》,裁定一经作出就应立即执行,法院内部程序不应成为阻碍当事人权益实现的借口。我们不禁怀疑,这背后是否存在某些不当干预,导致执行局无视法律规定,让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沦为牺牲品。
在裁定书方面,(2025)赣 0429 民初 238 号之三裁定书同样漏洞百出。此前的(2025)赣 0429 民初 238 号之一解除保全裁定,是基于法院对我两公司提供的广东粤信达诉讼保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函的认可,且在裁定前已审查过其担保能力,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7 条规定。但湖口县人民法院却仅凭恒荣集团提出的网上工商信息,便主观臆断地否定权威机构给予粤信达公司的 “三 A” 信用评级证书和验资报告,推翻已生效裁定。并且,在未通知我两公司进一步举证或对恒荣公司复议申请进行答辩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撤销原裁定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从专业的财务报告来看,北京欣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清晰显示,粤信达公司银行存款充足,资产负债率低,偿债能力强,法院却以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低为由否定其担保能力,实在牵强。即便我两方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粤信达公司的一般保证责任也不会免除其对恒荣公司的义务,担保类型对恒荣公司最终受偿并无实质性影响,且粤信达公司信用优秀,无任何纠纷案件和被执行记录,法院却忽视这些事实,让我们企业无辜承受错误裁定带来的恶果。
在保全审查环节,湖口县人民法院同样未能做到公平公正。恒荣公司保全金额按备案总合同金额计算,而实际施工工程量不到总工程量的 1/2,施工厂房无抵押,施工单位有优先受偿权,工程成本足以覆盖施工费用,法院却未核实这些情况,纵容恒荣公司恶意保全,违反了相关规定。更过分的是,九江屿利能源有限公司并非施工合同主体,与三屿公司不存在主体混同,法院未作审查就查封其所有经营账户,导致公司业务受损,面临巨额赔偿,严重违背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我们两家企业一直秉持着诚信经营的理念,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如今却因湖口县人民法院的这些不当行为,陷入资金链断裂、业务停滞、员工恐慌的艰难境地。在此,我们恳请贵媒体关注此事,发挥媒体的监督力量,促使相关部门对湖口县人民法院的系列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监督法院纠正错误行为,还我们企业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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