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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5-03-07

涉及单位:湖南青珹悦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同学关系,在2023年10月6日两原告在青珹公司了解到招商项目后,每人各出资15000元,合计30000元来投资青珹公司所说项目。此项目名为(百青藤广告的分成业务),双方于2023年10月14日对招商项目进行口头协议约定,青珹公司表示缴费29800元可马上给予授权一个百青藤账号,另加一个所谓的自助运行脚本即可在百青藤自动盈利,然后3到6个月即可回本盈利。随后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两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29800元到青球公司账户上。未转账前青珹公司答应交付周期是个工作日左右账号就可正常运转,但两原告等到11月第没有收到青珹公司任何消息,期间多次联系催促青珹公司也没有按约定提供所谓的授权脚本软件与官方授权账号。直到2023年12月25日两原告到青珹公司处,才发现人走楼空,并拒接电话,两原告认为青球公司已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青珹公司辩称,案涉款项系投资款,我方只是代理商,我方没有涉及到合同执行,且我方已经将款项打款至第三方的重庆公司,我方已经就该款项进行举证。两原告的诉请我方已经和重庆公司进行申请退款,但该公司至今没有回复。

原告阳伏为、肖庆华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青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转账记录等证据。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查明的本案事实如下:

两原告称,其与青珹公司口头约定由青珹公司提供授权账号以及自助运行脚本,两原告共同向青珹公司支付29800元。但两原告向青珹公司按约支付29800元,青珹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相关授权账号及自助运行脚本等,且经多次催促之后,青珹公司并未退还款项,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予以佐证。

青珹公司对此表示,案涉款项系投资款,其只是代理商,不涉及合同执行,其收到两原告的 29800元后已打款给第三方公司,我方已向第三方公司申请退款,并提供转账凭证予以佐证。

两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载明:2023年11月7日,肖庆华向青珹公司转账 29800元,经本院释明,两原告当庭确认,上述款项作为两原告共同投资。

本院认为,原告阳伏为、肖庆华与被告青珹公司口头约定,两原告向青球公司支付29800元,青珹公司向两原告提供授权账号等,双方已成立事实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两原告按约向青珹公司支付款项之后,青珹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退还款项的违约责任,故对于两原告要求青珹公司返还投资本金298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青珹公司的抗辩意见,两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关系系发生在两原告与青珹公司之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青珹公司向第三方转账行为系其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与两原告无关,故对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双方对此并未约定,且两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予以证明,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青珹悦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阳伏为、肖庆华返还投资款 29800元;

二、驳回原告阳伏为、肖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已收取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湖南青球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直至今日本人经过申请多次法律程序,但一直未得到案件的答复,被告也一直未偿还本金,本人认为该公司就是恶意的欺骗行为,钻取法律漏洞,为此本人也希望能通过求助频道,还合法公民一个公道,通过此案件也提醒广大群众认知,一定要严厉打击惩治那些逍遥自在的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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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5-03-11 10:39:53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案件为(2024)湘0105执9061号。经查,该案件首次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银行资金及线下查询动产、不动产、公积金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如申请人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恢复执行,并会依法推进相关的执行程序,力争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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