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7
涉及单位:郴州市安仁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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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8日下午6时10分许,受害人周万国在牌楼乡莲花村卫生院附近公共道路上,清理被违规栽种此处的树木和路障时,被嫌疑人冲出抱摔殴打,导致受害人周万国面部多处受伤,上嘴唇严重挫裂,医院进行了缝合手术并住院治疗。案发当天,派出所所长和相关民警到现场后,未及时依法依规对施暴者做出相应处理,甚至对受害人周万国表达“伤口处打个补丁就行,别住院了”“私下解决”等意思,后在亲属的要求下,才送到了安仁县人民医院进行伤口缝合和后续住院治疗。
自2024年9月28日,受害人周万国被殴打受伤入院治疗,后于10月8日由安仁县公安局对周万国进行伤情鉴定。10月24日,受害人周万国前往安仁县公安局询问伤情鉴定结果,得到回复“伤情鉴定报告已派发给牌楼派出所”,然而牌楼派出所一直未主动联系受害人周万国进行告知。10月24日中午,受害人周万国主动打电话给牌楼派出所所长,询问伤情鉴定结果,此时该所长在电话中告知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此后,牌楼派出所以“嫌疑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求受害人周万国去进行鉴定,并以“郴州市公安局不受理二次鉴定”为由,多次提出要带受害人周万国前往长沙市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二次鉴定。
此后,在受害人周万国坚持下,派出所和公安局才带领受害人周万国前往郴州市公安局进行二次重新鉴定。
然而,此次鉴定存在严重误差。2025年1月,受害人周万国对此提出复议,不认可该二次鉴定的结果,申请再一次重新鉴定。然而此时安仁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却以不再受理重新鉴定为由,多次拖延、忽悠受害人,包括提出“公安局没有权利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然而,在受害人最初提出复议进行重新鉴定时,公安局办案人员却出具了一份“委托衡阳南华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的委托书,并且在第一次公安局在要求受害人进行重新鉴定时,公安局也多次要求受害人去长沙市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此前后矛盾的说法,以及违规的办案流程,严重侵害受害人的正当权利。
作为受害人一方,我们再一次向公安机关表达诉求,要求依法办理此案,我们会尽全力配合并提供所有利于案件侦破的线索和证据。我们会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反映此情况,请求上级部门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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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24年09月28日18时许,湖南省安仁县牌楼乡莲花村村民周万国与同村村民周万湘因排水沟发生纠纷,两人在牌楼周国祯故里牌坊下先是发生口角,随后周万国用柴刀砍周万湘栽种的桂花树,周万湘见状跑过去争夺柴刀从而引发肢体冲突,两人相互抱摔倒地,导致周万国鼻子、嘴巴、左手手腕、左脚膝盖受伤。当日牌楼派出所受理了该案,2024年10月17日,周万国的伤势经安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二级。牌楼派出所于2024年10月21日转刑事案件,并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侦查。2024年10月23日,嫌疑人周万湘申请重新鉴定。2024年11月5日,经安仁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专家会诊:周万国的 L4、L5椎体峡部不连并滑脱为慢性、陈旧性改变。2024年11月13日该案移至安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理。2024年11月25日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医学中心会诊:周万国第4、5腰椎双侧椎弓峡部断裂端均可见骨质硬化边,提示第4、5腰椎双侧椎弓峡部陈旧性断裂。2025年1月14日,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万国体表软组织挫伤、口唇裂伤及骨质挫裂伤(撕脱性骨折)为轻微伤。
二、处理情况:
现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万国的伤势为轻微伤,嫌疑人周万湘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9.28 故意伤害案撤案处理。该案撤案后将会及时组织对违法嫌疑人调解,若调解未成功将双方采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