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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陆居君申请依法撤销两份行政处罚的反映材料

时间:2025-03-06

涉及单位:邵阳市公安局,绥宁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关于绥宁县陆居君申请依法撤销两份行政处罚的反映材料

一、情况反映人信息:

我是陆居君,身份证43262*****09012110。住所:绥宁县乐安铺苗族侗族

乡大团村 5 组 15 号,联系电话:191*****5831。

二、反映事项:因依法合理反映养老保险问题、土地复耕问题两次被拘留,请求依法撤销

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反映的事实与理由(一)、我反应的违法占地及复耕问题,绥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及绥宁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都证实我反映的情况属实,且至今没有彻底解决。我反应的社保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我逐级上访至北京没有违反《信访条例》及法律的规定。

(二)、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其中一次是在河北石家庄被截访后带回的,另一次是在国家信访局被截访的工作人员带回。两次都没有载明我有事实的违法行为,单纯的只是去维权,没有任何过激行为,也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故两次处罚都是事实不清。

(三)、两次处罚都适用法律错误,2017 年 10 月 19 日的处罚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这一是“(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我没有让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只是坐车途径石家庄而已,不符合扰乱团体秩序的构成要件。2019 年 3月 3 日的处罚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这一规是“(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国家信访局属于哪个车站?故两次行政处罚都适用法律错误。

(四)、邵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作出“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绥公(乐)决字(2019)第 0059 号”行政处罚决定,”(五)、两份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绥宁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了“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虽然也规定了“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还规定了“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

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但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法地是石家庄和北京,但两次事发地的公安机关都没有认定我有违法行为,也没有移交手续。故两次行政处罚的程序都是违法的。

综上,我的行为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绥宁县的公安局也没有管辖权,两份处罚都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程序违法,依法请求撤销。作为公安机关要分清因果关系,举一反三,没有冤屈和侵权,老百姓怎能去上访呢?上访是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是反映腐败的线索来源。2024年绥宁县纪委调查认为永泰制品厂立项复垦项目涉假造假违法,没收他违法所得收入六万九千多元上交国库。2025年1月22日湖南省公安厅领导把我的要求申请撤销二份行政处份材料已转邵阳市公安局属地处理至今鸟无音讯。继续知法犯法。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窗口开着接待群众上访,那么上访者去国家信访局上访有何违法情节。公安局不能不分清风皂白乱拘留人和执法犯法。何况2024年7月绥宁县纪委对本案自然资源局责任人党纪处分并问责。没收立项复垦项目违法所得收入6万9千多元(乐安乡政府交纳)。现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希望媒体和湖南省公安厅领导主持公道。平反昭雪冤案。让事实胜于雄辩,纯洁公安战线队伍。问责处理违法违纪人员。

情况反映人:陆居君

2025年 3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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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宁县公安局 2025-03-14 11:32:38

    尊敬的网友:
    您所反映的事项,我局已知悉,现做回复如下:
    一、2017年10月19日陆居君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我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6月17日陆居君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我局行政拘留10日。陆居君对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请了行政诉讼,武冈市人民法院认为我局对陆居君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了陆居君的诉求;陆居君不服武冈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陆居君的上诉;陆居君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绥宁县公安局对陆居君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得当,依法驳回了陆居君的再审申请。
    二、2019年5月15日,邵阳市公安局对陆居君作出的“邵公(复)决字(2019)00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维持绥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存在笔误。2019年7月18日,邵阳市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此笔误进行了补正,决定如下:1、原邵公(复)决字(2019)00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文第二页第五行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更正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原邵公(复)决字(2019)0031号行政复议正文中第二页第七行中2019年3月3日应更正为2019年3月13 日。
    综上所述,我局对陆居君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依规的,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撤销。

    绥宁县公安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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