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4
涉及单位: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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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本人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防辐射用品”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811094.X),专利局于2018年7月27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本人提出复审请求并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局于2019年8月14日发出“复审决定书”,维持驳回的决定
二、意见及理由
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主分类A47G9/02,床单)和对比文件(对比文件申请号201120184017.9,主分类A47G9/10,枕头):
1、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主分类不同,主分类是用于区分技标准和依据);
2采用的不是相同的结构;
3 产生的不是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使手机仅保持闹钟功能,而申请文件保持手机全部功能)。
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而复审坚持说两者属干同类、
采用相同技术手段、产生相同技术效果予以驳回。本人期许:
烦请平台督导专利局依法维护普通发明者的劳动成果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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