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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万福公馆问题

时间:2025-03-02

涉及单位:郴州市中院、安仁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安仁县万福公馆于2019年获得修建性规划许可(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原规划274个车位,其中地面车位60个。但原设计没有消防登高区,超越红线。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发商未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即将地面车位及活动场所变更成消防登高区。在未划消防登高区前进行规划验收,获得通过。而后,再将地面车位和活动场所变更成消防登高区进行消防验收,获得通过,但导致少了几十个地面车位和没了活动场所。本人发现后投诉,开发商进行整改,将1、2号楼休闲绿地变更成停车位,但车位数量只有257个,仍比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指标数少了17个,而且少了1、2号楼间休闲绿地和5号楼后面的活动场所。另小区西面原规划超越红线被市政强行退回,导致28个车位无汽车通道而无法使用。至今,小区规划60个地面车位只有3个合规可用,没了5号楼后面的活动场所和1-2号楼中间的休闲绿地,车满为患。原规划的一个高配高档住宅小区变成了严重的问题小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安仁县政府于2023年在安政行复决字(2023)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确认开发商违法变更规划(第5、6页),原文如下:

“ 关于第三人变更规划过程中被申请人的履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湖南省实施

在开发商隐满变更规划、超越红线事实与本人夫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四条规划变更条款明确约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合同附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方案盖有开发商公章,构成要约。

开发商将方案中活动场所变更为消防登高场所,绿地变更为停车位,导致没了休闲活动场所,与合同所附设计方案严重不符,法院视而不见。

开发商违法变更规划,未能按原规划交楼,依民法典562、563、582条可以解除合同或退房。但上述四法官却枉法裁判。

一、 法官隐满事实,歪曲合同条款,自相矛盾。

二审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恒基公司补划后的车位数量及绿化不符合规划要求,也不能证明补划车位后存在影响其商品房使用功能的情形”,有意歪曲事实和合同条款。

1、隐瞒《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车位数量进行变更内容

二审判决书第七、八页明确记录一审认定事实中有安政行复决字(2023)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相关内容,但判决书中却有意隐满决定书中:“对规划许可的停车位数量进行了变更”等内容。

2、歪曲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规划变更明确约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合同十四条约定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即修建性规划)可以解除合同,而法院却以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为依据判决,恶意判决。

总平面规划图明确标示车位数274个,而安仁县自然资源局最终核定项目停车位257个,少了17个,县政府已确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停车位数量进行了变更,法院却以符合控制性指标,但对不符合修建性规划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视而不见,强行判决。

附判决书第14页:

“安仁县自然资源局最终核定项目停车位257个,补划车位后万福公馆小区的停车位及绿地率均满足要求,符合规划控制指标。”

(2)、合同第十四条未要求变更规划要影响商品房使用功能才能退房。影响使用功能违约内容属于第十五页约定内容,法官恶意歪曲合同条款。

附: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 有法不依,臆测规划变更概念,恶意判决。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五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规划设计变更条例》第四条:” 规划设计范围、内容、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空间形态、景观特色等方面的变更,应当与原规划设计文件相结合,保持规划设计的整体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明确表示规划变更包括平面布局和空间形态的变更。

而一审张伟法官却以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推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仅对工程项目提出指标性的要求,只要符合规划指标即应视为在规划许可内,明显与规划法规相悖,二审予以认可纯属有意枉法。

三、 有意隐盖事实,对关健证据视而不见。

1、 一审法官张伟拒不调取关键证据,二审法官声称调取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图》不能实现其证明车位违规的证明目的,但未经质证,对中院行政庭、县政府、自然资源局、被上诉人和本人所签字内容只字不提,有意隐盖事实。

开发商将1、2楼中间绿地变更为12个停车位,违反消防法规,中院行政庭在现场核实过程中确认不合规,在规划图上明确写明车位不合规,县政府、自然资源局、开发商和本人都已签字确认。如扣除此12个车位,车位数量未达到控制性规划指标数。另开发商在一审亦陈述上述车位已改作电动车充电位用,但一审判决书却有意忽略。

2、自然资源局《关于安仁县万福公馆住宅小区补划车位的复函》数据严重虚假,上诉人对《复函》的行政复议中,自然资源局自我陈述《复函》非行政确认和许可,二审法官选择性的忽略。

3、原规划超过红线,而现在未超过红线,导致28个车位无汽车通道,无法使用,开发商未能按合同所附方案图交楼,构成违约。

本人一审就提交现场图,两法院选择性忽略。

虽然经济不景气,政府要求判决偏向企业,但也没叫你们有意枉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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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湖网信办 2025-03-14 16:04:3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的管理权限不在我区管辖范围,建议您向安仁县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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