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28
涉及单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株洲绿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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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2020年3月17日,本人与 株洲绿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下称《合同》),用按揭的方式以548255元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株洲云龙示范区云水路600号绿地文化旅游城项目G16栋2102号房产。按照《合同》约定,本人与第三方银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并依照该合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按照《合同》第四章第十条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本人交付该房屋,但被告开始以受疫情影响,资金紧张等拖延交房,后续又以已恢复施工,并向株洲市政府部门承诺在2023年12月30日交房,但时至今日本人也没有交付房屋,所以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并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于2024年11月15日发出解除购房合同的通知。
一审败诉:法院以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免除房地产企业 3 个月顺延期的违约责任。案涉房屋已纳入“保交楼”范围,目前正处于复工复产推进过程中,这等理由判本人败诉。
本人根据中央新闻联播播报,23年至24年,新冠疫情已经得到逐渐控制,经济复苏,各行各业复工复产,哪怕有关部门已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直至开庭当天2025年2月6日,也未曾收到房屋,地产公司也系属于严重违约,按照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已经具备。
在如此事实情况下,法院依旧判败诉。
根据事实情况,本案亦有政府的干预。从本人的案子上诉法院开始,法院就已经前置驳回不予立案,后经过多方投诉法院才不得已立案,本人已经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开庭后看到法院判决,感叹政府的权利之大,可以干预任何审判工作,让本人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以及对政府的强烈不满。
同小区同情况判决 案号:(2022)湘0202民初1273号 该案件胜诉
本人案号:(2025)湘0204民初81号
本人认为法院应当同案同判
另外请政府出示,列入保交楼项目的小区,不予退房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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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株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作出判决,并于2025年2月20日以电子送达方式向李某某送达了判决书。如不服一审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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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