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27
涉及单位:长沙研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时间:2025-02-27
涉及单位:长沙研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一、事实经过
虚假宣传诱导报名:2024 年 3 月,我在网上浏览时,看到该公司的宣传。之后我产生想要学习的想法并联系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让我在观看一个直播。直播中,主播展示爬虫代码,营造出课程强大且神秘的效果,吸引我报名。声称只需缴纳 100 元报名费就能学习,我被吸引并缴费。
诱导签约及合同陷阱:报名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语音等方式多次与我沟通,称拥有资深教学团队,每位学员都能获得一对一辅导,学习过程轻松,毕业后保证能通过兼职赚回学费。还说可以先学后付款,学不会可免费重学,考取阿里云 aca 证书的全部费用也由公司承担。在这样的诱导下,我签订了合同。然而合同中规定,无论任何原因,只要我中途提出退学,都需支付全额学费的 10% 作为违约金,而对于机构未能履行教学承诺、未能按时提供考证服务等情况,却没有相应的违约责任约束,这明显加重我的责任,排除我的主要权利,符合《民法典》第 496 - 497 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金融违规操作:办理分期付款时,机构工作人员指导我填写虚假的工作地址,这不仅违反金融机构相关规定,还让我面临个人信息泄露、贷款风险增加等潜在问题。这份分期账单总计 6880 元。
未履行承诺:课程在 2024 年 10 月结束后,该公司以 “考点排期” 为由拖延考证服务。此前宣传的 “学不会免费二次重学”,合同中也未载明重学规则,且隐瞒关键信息,未明确考证服务期限(阿里云每月开放考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0 条。
二、 法律依据
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以及《民法典》第 148 条,该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我报名和签约,构成欺诈。
虚假宣传:参照《广告法》第 24 条、第 55 条,该公司在宣传中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金融违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35 条以及《刑法》第 175 条之一,该公司指导我填写虚假工作地址办理贷款,存在金融违规行为。
格式条款无效:按照《民法典》第 496 - 497 条,该公司合同中加重我责任、排除我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投诉诉求
要求该公司退还我已支付的全部学费 6880 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要求该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 20640 元。
撤销违规的分期贷款合同
恳请贵局依法对该公司虚假宣传、合同欺诈、金融违规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公示处罚结果,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一、事实经过
虚假宣传诱导报名:2024 年 3 月,我在网上浏览时,看到该公司的宣传。之后我产生想要学习的想法并联系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让我在观看一个直播。直播中,主播展示爬虫代码,营造出课程强大且神秘的效果,吸引我报名。声称只需缴纳 100 元报名费就能学习,我被吸引并缴费。
诱导签约及合同陷阱:报名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语音等方式多次与我沟通,称拥有资深教学团队,每位学员都能获得一对一辅导,学习过程轻松,毕业后保证能通过兼职赚回学费。还说可以先学后付款,学不会可免费重学,考取阿里云 aca 证书的全部费用也由公司承担。在这样的诱导下,我签订了合同。然而合同中规定,无论任何原因,只要我中途提出退学,都需支付全额学费的 10% 作为违约金,而对于机构未能履行教学承诺、未能按时提供考证服务等情况,却没有相应的违约责任约束,这明显加重我的责任,排除我的主要权利,符合《民法典》第 496 - 497 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金融违规操作:办理分期付款时,机构工作人员指导我填写虚假的工作地址,这不仅违反金融机构相关规定,还让我面临个人信息泄露、贷款风险增加等潜在问题。这份分期账单总计 6880 元。
未履行承诺:课程在 2024 年 10 月结束后,该公司以 “考点排期” 为由拖延考证服务。此前宣传的 “学不会免费二次重学”,合同中也未载明重学规则,且隐瞒关键信息,未明确考证服务期限(阿里云每月开放考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0 条。
二、 法律依据
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以及《民法典》第 148 条,该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我报名和签约,构成欺诈。
虚假宣传:参照《广告法》第 24 条、第 55 条,该公司在宣传中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金融违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35 条以及《刑法》第 175 条之一,该公司指导我填写虚假工作地址办理贷款,存在金融违规行为。
格式条款无效:按照《民法典》第 496 - 497 条,该公司合同中加重我责任、排除我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投诉诉求
要求该公司退还我已支付的全部学费 6880 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要求该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 20640 元。
撤销违规的分期贷款合同
恳请贵局依法对该公司虚假宣传、合同欺诈、金融违规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公示处罚结果,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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