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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好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合理退费

时间:2025-02-21

涉及单位:湖南好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我要对湖南好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诉,该公司在影视后期课程销售及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损害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事件经过

2024 年 8月 19 日,我在 B 站看到湖南好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起初只想领取资料。然而,该公司老师极力向我宣传影视后期剪辑麒麟班网课,通过夸大课程效果诱导我消费。老师宣称学习这门课程后很快就能挣回学费,还能轻松拥有一份高收益副业。在老师的诱导下,我以提前付费 100 元购买优惠券,而后通过支付宝分期付款的方式报名课程,课程总价 5480 元,分 12 期支付,第一期 456.74 元,剩下 11 期每期 456.66 元。截至目前,我已缴纳 6期费用,共计 2740.04 元。

报名后,我发现实际课程质量与宣传严重不符。并未达到宣传中所承诺的效果,对提升我的影视后期技能没有实质性帮助。由于我还在校学习,时间有限,无法全身心投入到课程学习中,便向该机构人员反馈这一情况。当时机构人员表示,可以退还除了10%的资料费以及实际的上课费用的其他费用,我当时因为不想继续与其纠缠便同意了,但是后来经过谨慎思考,我认为资料作为虚拟产品虽已交付,但我未实际使用,未从中获取对应价值。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应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让我承担全部资料费不合理。这就如同购买商品却未得到商品应有的使用价值,却要全额付款,不符合公平交易精神。因此再次提出投诉,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但自再次协商退费以来,工作人员虽有沟通,但给出的解决方案我无法接受。以虚拟资料不退费类比不合理,且未充分考虑我未实际享受服务的情况,未展现出真正解决问题的诚意。

二、争议焦点

夸大宣传与诱导消费:该机构老师在推销课程时,过度夸大课程效果,以虚假的兼职收益承诺诱导我进行分期付款。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误导我做出了不理性的消费决定。

侵犯了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我没得到相应服务价值却要承担高额费用,这侵犯了我的公平交易权;报名时没把退费政策、资料费性质等关键信息给我讲清楚,那就是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合同没有满足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中关于退费、资料费等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且机构工作人员未对我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若商家依据的合同条款存在此类不合理加重你责任的情况,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不合理索要相关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格式条款里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是无效的。要求提供证明才能退费,加重了我的责任,限制了我的退费权利。

三、投诉诉求

我要求湖南好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按支付原路径退还2740.04元,并取消其后续的分段订单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2025-02-27 15:22:57

    针对您的诉求,经调解,涉诉双方已协商一致。

    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2025-02-24 11:28:17

    您好,留言已收到,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正在核实处理中,请您耐心等待。

    湖南好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25-02-23 16:04:18

    同学您好,您于2024年8月19日分期报名我司剪辑包装班课程,包含PR和AE的全部内容,课程培训周期为4个月。截止2024年12月29日所报名的课程已全部交付完毕,您在我司办理入学手续后,我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给您发送了课程资料,并开通好影官网、课程权限,为其提供了老师答疑、班主任解答等服务。并且提供了直播+录播的学习权限。并于2024年11月19日进行课程重修。
    2、我司一直严格按照课程大纲按质按量进行,且与学员签署合同约定课程交付。我司是提供学习教育的在线教育培训公司,旨在通过培训满足想不断提高自身知识技能和竞争力那些人的需求,为社会提供更多技能型人才。我司作为一家成立于2017年的公司,一直扎根在线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师资力量,完善课程内容,在业内和学员中都有良好的口碑。正是由于我司重视课程质量,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成长壮大。从我司的回访数据看,学员对我司课程质量的满意率高达97%,并无差评。这也证明我司并无虚假宣传和夸大,课程质量是不错的。
    3、原则上我司课程已全部交付完毕,您应支付相应的课程费用5480元,我司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您的反馈,考虑到您的特殊情况特事特办给您提供解决方案,您已支付的六期分期抵扣已产生费用,取消后期分期,您不予认可并要求我司退还全部已支付费用,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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