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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一残疾人被收58000余元

时间:2025-02-19

涉及单位:公安局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叫章立志 来自湖南岳阳临湘的一位肢体残疾人,(客体要件)2019年被骗58000余元(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在我们临湘市残联开办的一家托管中心学习,开学前一位多年未联系的熟人那年他21岁(主体条件联系到了我,说他没钱还花呗。找我借2百块钱,我起初答应借他后面一想你没钱还花呗关我屁事。后来那人眼看这个办法行不通,又声称他要做生意,还找了一位很有威信的人借了钱,我寻思他都找他借了钱便答应借他并承诺当天去他做事的地方送他, 去了后没看到他人我问他"你人勒‘他称他送货去了’  然后又说第二天去送他,第二天走确确实实去了,借给了他4百元,然后我回来了,过了一段时间后我们当地残联来到我家,说开了一家托管中心,邀请我去学习。(恰好学习地点没多远)后面我去学习了当我去那家机构学习当天,他又以没饭吃问我要钱,我问他你工作地方没饭吃?然后他说了一系列狡辩的语言,我也信以为真去送他了,谁知他后面越来越不收敛,总是编造各种理由找我要钱(欺骗行为)(主观故意)我也傻傻的信以为真都给他了(客观要件)(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直到2020年春节时我找那人要钱,那人不承认,我这才意识到我被骗了,,然后2020年正月份我立马去法院起诉,法院要我拿出证据来(证据是聊天记录),而此时我聊天记录已经删除拿不出证据,之后我立马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和法院说法一致,我没办法,有段时间一直在法院派出所之间周转。然后我了解到公安局网监大队可以恢复聊天记录,之后我便去公安局网监,网监给出的回复是恢复的前提是派出所法院立案才可以,了解到派出所立案必须要所长才有这个权限,之后我去找所长,我找到所长后所长看见我这个样子以为我糊涂,是个傻子,不待见我,用各种侮辱性语言动作侮辱我,我没办法,便去问信访局那个单位有权利管派出所,公安局,法院,信访局告知政法委可以管这些地方,我之后去找政法委,政法委听完我的描述后打电话公安局问解决途径,他们两方嘀咕了一段时间后也说无解,之后让我去街道办事处找一位工作人员,我之后去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又把我往派出所一踢,我去派出所得到的结论还是和上文一样,没办法啊,我20,21,22,23,年一直在公安局,派出所,法院,政法委,街道办事处之间,律师事务所这些地方周转,直到 2024年派出所所长副所长要一位民警正式接手我的案子,我的案子才正式启动调查程序(但是也没有立案)那位民警给我搞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我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去申请立案监督,等了3个月才拿到立案监督审查,当我拿到立案监督申查时发现立案监督审查存在很多错误,之后我便去申请复议,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知没有这个程序,我陆陆续续去了几趟检察院,检察院都以没有这个程序回绝我,后面有一次说我这个要去上面的检察院复议,我便去了岳阳市检察院,岳阳市检察院也说没有这个程序,搞得我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近来发现这个小程序,走便把我的经历发在此小程序上请求省级部门领导为我主持公道,

附:请贵局和贵局工作人员李实解释一下傻子和糊涂二词的意思。

                                               此敬:

                                                      临湘市公安局

另附:如果说法律法规中没有立案审查复议这个程序的话,请贵院把刑法中第一百一十二条的释意解释一下。

                                         此敬: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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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临湘市委网信办 2025-02-24 16:33:12

    您好!收到您的举报材料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现回复如下:
    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您的立案监督材料后,调取了公安机关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经审查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已于同年10月9日向您做出了书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规定的复议,是指在不服相关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时,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申请复议,因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活动不是该条规定的立案活动,故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立案监督进行了专节规定,未规定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结果有复议权。


    2025年2月18日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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