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8
涉及单位:双峰天河精神病医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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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保平,女,现年63岁,双峰县走马街镇保红村道口组村民,被控方:天和精神病医院,法人代表:邓礼庄。及走马街民政所长李今朝占股套取国家资金,多次向双峰县劳动仲裁委反映,主任彭军不作为,处理不公,包庇企业。(并占按股)彭军院长说这个事我们不受理,当时我们说请你拿个不予受理的回执,他就踢皮球,并请求有关部门,严查天河精病医院违规套取国家的资金,将正常十来岁儿童、残疾老人、孤寡老人、低保户送入精神病医院当养老院使用。1、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1)、2808元(2600+2500/12)*9月*2倍=505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规第四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向劳动者支付。(2)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应当负责八年九个月的社保补偿,计5万元整。(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12*2600元,计28600元。(4)过度加班,每月都是满勤,应当支付加班费,法定假日每年18天,8.8*18*93.6元,计14826.24元,每天规定应休假赔偿3天*8.8*93.6元,计171380.63元。以上四条总计人民币171380.63元,大写壹拾柒万壹仟叁佰捌拾零陆角叁分。2、事实与理由我从2016年4月23日入职天和精神病医院,2025年元月26日无故被辞退,共计8年9个月少4天。我丈夫越战老兵,回癌不幸离世,家里花光所有积蓄,且负债累累。为生存我不得不出卖廉价劳动力,为照顾家庭及孩子,我选择了就近的天和精神病医院。我兢兢业业,拼命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生怕出什么差错。不料竟被没有使用消毒液。为证清白,我到办公室说了一句“讲黑心话的要绝子灭孙”。医院以此为借口开除我。我一个弱女子多次找院里讨说法,始终得不到解决。我上天无路,入地无门,为此恳请政府为我作主,还我一片清白。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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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来信中“关于同双峰天和精神病医院存在的劳动争议纠纷一事”,我局已于2025年2月14日在“百姓呼声”、“问政湖南”予以回复,请注意查看。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根据政策回复如下:
一、您反映双峰天河(和)精神病医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医院支付有关待遇。我局仲裁院工作人员现场告知您,如需申请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相关立案资料后经审查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服务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调解仲裁相关法律和规定,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院长彭军不存在不作为、包庇企业的违规行为。
二、您反映该医院违规套取国家资金问题。经调查,双峰天和精神病医院在人社部门管理范围内不存在此类违规问题。
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