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5
涉及单位:邵东市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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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15
涉及单位:邵东市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尊敬的省、市领导们:
我叫郭杰华,50岁,男,汉族,籍贯: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青树坪镇华国村
2024年8月9日,当事人赵子睿仅7周岁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突然左转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当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违法、违章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当事人赵子睿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
1、 2024年8月9日,当事人赵子睿未年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赵子睿未年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是法律禁止性行为,而其缺乏监管,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重大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赵子睿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突然左转弯,与申请人驾驶的湘KG9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KK63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其行为违反了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赵子睿突然左转弯是重大过错行为。
3、当事人赵子睿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突然左转弯的行为属于严重越界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其左转时没有遵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基本交通原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郭杰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应当不承担责任。理由:
1、申请人郭杰华驾驶的湘KG9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速度是39.91KM/H,属于正常的匀速行驶速度没有超速属于合法行驶。
2、我郭杰华驾驶的湘KG9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头和前半车身已经匀速平行通行时超过了当事人赵子睿,而当事人赵子睿是突然左转弯,申请人无法和不可能预料的紧急情形意外发生,该意外情形的发生是我郭杰华无法预判、预料的,没有过错。
3、我驾驶的湘KG9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速度是39.91KM/H,属于正常的匀速行驶速度,前面道路宽阔畅通,没有减速行驶情形指证,正常行驶符合法律规定。4、我发现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了刹车措施,才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本次事故是由于当事人赵子睿骑的自行车突然左转弯撞在申请人车辆的右后方,由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行驶惯性拖挂了当事人赵子睿的自行车所致,申请人的车辆并没有直接碾压赵子睿。
5、我驾驶行驶的路段没有鸣笛标志,同时当事人赵子睿是小朋友直行骑行;申请人的车头和前车身基本上平行超过了当事人赵子睿的自行车车身,我无法预料其突然左转弯。
综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意见,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采纳。
1.法院一审审核视频后,也认为车辆的防护栏不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邵东市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安全设备不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邵东市人民法院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是原审法院没有对认定书的结果进行改判是错误的。
2.邵东市交警大队的认定,邵阳市交警支队的复议认为邵东市交警大队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原认定。这是否依法依规?其中有什么暗箱操作?
3.车速未减速鸣笛,在正常的四车道正常行驶,车速39.91(未超速、未超载、未违反道路交通法);本人车身都过去了,是小孩急转弯碰到本人车子的右边,根据当时的情况为什么讲我未减速?(以视频为证)
4.在同行的方向,超越非机动车前,提前已鸣笛,正在超越时未鸣笛,因为路面宽广。
5.当事人赵子睿未年满 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其行为分别违反了
6.全国这样的案例多如牛毛,而邵东交警的认定却是同等责任吗? 本人我无过错无责。
举报人:郭杰华
2025年2月15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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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回复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4日10时44分许,当事人赵子睿未年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行驶至邵东市火厂坪镇良臣小区省道226线122公里100米地段变更车道时,与当事人郭杰华驾驶的湘KG9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KK63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赵子睿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接到事故报警后,我大队五中队值班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处理,经现场查勘及调查取证,我大队于2024年8月8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认定赵子睿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认定郭杰华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我大队的责任认定不认可,向邵阳市交警支队提出了复议,邵阳交警支队认为我大队收集的证据不充分,且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2024年9月9日,邵阳市交警支队要求我大队补充证据材料,2024年10月14日,我大队委托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对KG9868号车(湘KK638挂)进行车辆安全防护装置鉴定,我大队经进一步调查后,于2024年10月30日重新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大队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赵子睿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郭杰华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事故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五中队中队长刘伟联系郭杰华及赵子睿家属,希望约双方到中队就交通事故进行调解,但郭杰华以调解没有意义为由拒绝进行协商。后赵子睿家属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24年11月,邵东市人民法院对此交通事故开庭判决。在该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是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的。
四、郭杰华上访的原因
在该事故中,赵子睿受伤严重,至今医疗费用高达约100万人民币,且目前伤势不容乐观,后续还需大量医疗费用,郭杰华到目前为止支付了大约12万费用。由于郭杰华驾驶的肇事车辆只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没有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有限,郭杰华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大部分需私人承担,因此,郭杰华不断通过各种途经投诉、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