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5
涉及单位:湘潭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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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15
涉及单位:湘潭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您好!我叫张永发,今天,我怀着焦急与无奈的心情,向贵平台投诉湘潭县人民法院违法违规没收我合法财产一事,希望借助平台的力量,帮我讨回公道,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事件背景
2019年,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2019)湘0321刑初131号传销案,湘潭市中级法院作出刑初终字43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案件中,刘雄超等人被认定为传销组织成员,可令人无法接受的是,我作为案外人,4873600元合法投资购物款竟被法院一并没收。
二、投资详情
当初我投资伊思多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因为该公司有合法营业执照,还有当地重要官员站台背书。在伊思多尔乔迁常德市的开业典礼上,看到这些官员出席,我彻底放下心,以为这是受政府支持、鼓励的正规企业。基于这份信任,我投入大量资金。整个投资购物流程,我严格遵循商业规则,将现金打入公司账户。投资期间,我没参与任何违法活动,纯粹是正常商业行为。
本次投诉,我附上光盘一份,里面记录了湖南伊思多尔公司受常德市政府邀请搬迁,市政府免费提供办公大楼,以及领导站台讲话的内容,足以证明我投资是基于对官方背书的信任。
三、问题关键
(一)司法程序问题
湘潭县人民法院在未对我的投资购物款启动另案司法程序审理的情况下,就直接没收,严重违反司法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我的资金性质未充分调查判定就被草率处置,与该法条相悖。同时,法院未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程序随意处置我的财产,超越权限没收财产,也违反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若我对没收财产有异议,在相关审判程序中未得到应有的审理和回应,可能违反第二审程序要求。
(二)财产权益受损
这笔4873600元资金来源有房屋抵押贷款、借款以及我个人积蓄。如今资金被错误没收,我陷入巨大债务危机,朋友因借款未还心生嫌隙,债主频繁催债,让我身心俱疲。我可以提供因欠别人钱被起诉的判决书,证明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的财产权利应受平等保护,法院未经正当程序没收我的财产,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四、投诉诉求
监督调查:恳请贵平台关注此事,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投资购物款被错误没收一事展开调查,核实我投资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款项性质。
协助追款:希望在查明真相后,相关部门能协助我追回被违法没收的4873600元投资购物款。
及时反馈: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烦请相关部门能及时与我沟通案件进展,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向我反馈详细结果和法律依据。
我相信湘问投诉直通车能为我发声,期待能尽快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投诉人:张永发
2025年2月5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张永发:
你信访反映,湘潭县人民法院未经正当程序没收本人合法财产4873600元,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希望相关部门查明真相后协助我追回被违法没收的投资购物款。
我院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领导和责任部门调阅了相关案卷资料,进行了复查,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你反映法院未经正当程序没收本人合法财产侵犯你合法权益。我院对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雄超、童胜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湘0321刑初131号判决。判决认定:2016年10月,被告人刘雄超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湖南伊思多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以团购汽车等商品为名,加入云联惠公司成为云联惠的联盟商家,利用云联惠公司的云联商城平台从事“消费全返”的活动,吸引客户下单,从事传销活动。伊思多尔公司对外宣称提供“2万元全返购车善行计划”,交纳每单2万元的购车“定金”,经过六个月的排队期,即可提领一台价值15万元的汽车,每单还可获得云联商城返还的200万个白积分。公司与下单云联惠会员签订购车服务居间协议。截止至2018年5月,伊思多尔公司共在云联惠公司注册“湖南伊思多尔公司”等多个联盟商家会员ID账号,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获取云联惠系统最大积分奖励提成。伊思多尔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并规定设立县区级办事处、市级、省级代理,要求具备5-15人不等的股东,股东必须在伊思多尔公司下单。至案发,办事处发展到1551个,形成伊思多尔公司、全国运营中心、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办事处、会员的层级体系,形成事实上的组织、领导传销关系。我院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雄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
依法追缴被告人刘雄超、童胜等人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提出提出上诉。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裁定,维持了本院的一审判决。
我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应法律准确,根据一、二审的判决结果,在没有发现新的证据情况下是正确的,我院未发现该案判决有错误。
二、对于你反映的的你的投资购物款物未启动司法程序审理,就直接没收,严重违法司法程序。我院审理的是刘雄超、童胜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对于刘雄超等人组织的传销组织的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我院对于你的信访意见已多次进行答复,希望你依法行使相关权利。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