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2
涉及单位:隆回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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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12
涉及单位:隆回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贵院周扬凯审理的(2022)湘0524民初3379号事实错误,本案我方的主请求是:我家没有用函固丘农田与王永远互换田山背农田。请隆回县人民法院予以纠错,理由如下:
一、事实认定错误。
①没有证据证明王永远承包有一丘"田山背农田"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
②周法官自行搜积证据违法,另案的事实错误早就被中院的(2020)湘05行终262号案否定掉了,所以采信证据错误。该262号案由当时中院行政庭蒋红玲庭长主审,亲自来现场查看并确认我家剩余函固丘0.62亩承包地被调整为公田。
③(2023)湘05行初132号案由中院行政庭黄毅副庭长,段嫦娥法官审理。不再认为我家与王永远互换土地的事实,认为存在土地侵权、违法案件。
④王永远不承认跟我家互换函固丘农田的事实。
⑤贵院李国辉审理的(2019)湘0524行初6号案审明函固丘的所有权和使归集体公有。另外隆回县人民法院官网的案例分析由邓苏勇写的《以居委会为被告的案例分析》,均没有査明有互换土地的行为,但邓苏勇的案例分析的裁判理由是错误,有损人民法院形象,应严肃撤下并予以纠错。
⑥本案查明我家的函固丘农田调整为公田,分别给了其他村民,又怎来互换事实呢?
综上人民法院的认定五花八门,本案是确认无互换土地的案件,损害了案件两个人的名义,另现我家的土地无法确权,现上级法院安排贵院纠错,请隆回县人民法院予以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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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反映我院周杨凯审理的(2022)湘0524民初3379号事实错误,请隆回县人民法院予以纠错的问题。经核实,反映的情况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8月3日,隆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希初诉被告王永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经审理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湘0524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希初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希初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2)湘05民终287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王希初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湘民申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希初的再审申请。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本案中,王希初称不存在互换土地的事实与实际事实矛盾,案涉函固丘0.82亩土地于2002年经王希初之母阳培玉同意,已经与本组村民王永远田山背的水田0.82亩进行调换,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互换后已实际耕种多年,该互换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互换后王希初已不再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认定王希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王希初的诉讼请求,该处理并无不当。
隆回县人民法院已安排工作人员对王希初进行释法解释,告知其应当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劝其息诉息访,并告知其如果仍然对判决不服认为事实认定错误可以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
隆回县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