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2
涉及单位:湖北乾一律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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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武汉盒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我9999元,我想追回这笔钱,在百度上添加了湖北乾一律师事务所曾成明的微信,在微信里曾成明诱导我说他能帮我把钱要回来,双方都协议好了事宜,签合同时因他发给我的合同链接我手机打不开,看不到内容只看到签名处可以签名字,我以为是手机卡了,根据微信协议内容就签了名字,我连合同文本都没有看到我也没放在心上,我付800元后曾成明不履行事先与我在微信里协商好事宜的义务,不去调查取证,也不组织人调解,连电话他都没有给武汉盒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人打过,因为他根本不知道对方的电话号码,他还问我有没有对方的电话(我也没有),也没有打电话给武汉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他说不方便联系,举报是我的权利,叫我不要向武汉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及他们律所。所以线上电话谈判调解都没有去做,违反合同第二条甲方选择的法律服务项目第B款线上电话谈判调解,这一条成为空话这一条就是欺骗消费者的,他在微信里给我说好办案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本人举报都不受理,钱款没有要回来的的情况下,他违反调解协议,提出起诉,一会儿说起诉盒友文化,一会儿说起诉深圳市翊嘉文化,他自己都不知道该起诉谁,还有对方的电话号码他都不知道,怎么起诉,于是要我付200元钱,我不同意起诉拿钱,他也不办案,要他退还800元他不退还,是他提出起诉违反调解协议不是我提出的,曾成明应该继续主动跟武汉洪山区取得联系,索要对方的电话号码进行勾通调解,他提出起诉违背我的调解意愿使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违反了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人员指派及授权[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包括收接相应文书,通过线上方式代为沟通洽谈调解]。也违反了合同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第1款及时告知甲方有关法律服务事项进展情况,而是我在向他告之所有的一切进展情况。因曾成明的失职和无能当时造成钱款要不回来,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800元,根据合同第八条特别声明第2款(乙方故意或严重过失等失职行为造成的)应该退还800元钱给我。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合同终结规定是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委托事宜办理终结,曾成明违反合同第二条B款,本协议就没有终结,而他提出起诉就违背了本合同,而曾成明要的200元钱也没在协议合同里,而合同的特别提示第1条明确规定"本协议法律服务不包括附件一",曾成明要200元起诉,这一行为终结了调解合同,违反了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欺骗消费者,收钱不作为巳严重侵害了我的利益,请求有关部门公平公正的原则退回800元,为本人挽回经济损失。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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