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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一类医疗器械冒充药品

时间:2025-02-09

涉及单位:长沙滔德商贸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公司:长沙滔德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11MAE3JTET4D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万家丽南路二段599号中伟商业中心S7、S8栋202

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名为:本桑制药医疗保健旗舰店,

销售的:本桑制药暖宫贴生理期痛经大姨妈神器闭经调理宫寒月经量少卵巢早衰调经 1盒【不推荐/2盒装更划算】



我怀着愤慨且严肃的心情,向贵部门举报本桑制药医疗保健旗舰店的违规违法行为。我于2025年2月8日9点16分44秒在该店下单购买了7盒本桑制药暖宫贴型砭贴(订单编号:309904087394 ,实付款463.59元,

本桑制药暖宫贴型砭贴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在产品包装及宣传页面有展示 ),但商家却将其冒充药品进行宣传。在产品宣传页面,商家宣称该暖宫贴能解决女性的月经周期不规律、经量少、痛经、腹痛、怕冷、乏力、面色苍白、不孕不育等一系列病症,甚至在评论区也充斥着大量被误导消费者的反馈,诸如“贴上后月经量增多”“治疗好了痛经”“对宫寒导致的不孕不育有调理作用”等表述。


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商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多项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商家将仅为一类医疗器械的暖宫贴宣传成能治疗多种疾病的药品,此行为属于典型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涉嫌生产、销售假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该商家对一类医疗器械进行虚假功效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不再符合合法经营的要求,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第六十六条规定,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等情形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商家虚假宣传行为应受到相应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该暖宫贴具有药品治疗功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家的欺诈行为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家将暖宫贴的功效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商家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财产权益,也扰乱了医疗器械和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恳请贵部门对本桑制药医疗保健旗舰店展开全面调查,依法严惩其违法行为,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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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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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17:02:30

    关于湘问·投诉直通车《华声在线》留言交办函的回复

    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华声在线》栏目反映的留言已收悉,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举报一类医疗器械冒充药品”的相关事项,经同升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涉诉商品宣传页面已自行整改,我局依法不予立案,对于您反映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事项,被诉人同意投诉人退款退货诉求,但明确拒绝任何索赔诉求,我局依法终止调解。
    如有其它疑问,请咨询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升市场监管所,电话:0731-8996678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和理解!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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