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06
涉及单位: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及其立案庭工作人员,该庭女庭长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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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是投诉人莫权昇(案涉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重庆星睿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邓海波、雷姗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人于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9日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上提交线上立案,北湖区法院均审查不予通过,且未提供任何不予通过的理由。在本人电话询问北湖区法院后,北湖区法院要求我司带着材料去线下立案。2024年12月27日,本公司委托公司员工杨尚涛、蒋欣怡线下前往北湖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再次提交起诉张及完整的证据材料,在北湖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对我司的立案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了北湖区法院无管辖权这唯一的问题。我司代理人杨尚涛、蒋欣怡现场出具了《管辖权情况说明》并与4、5、6号立案窗口的三位女性工作人员解释了北湖区法院有管辖权这一观点,在上午11点左右又与立案庭女庭长沟通了该问题,针对管辖问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民辖47号、99号,提交《管辖权情况说明》,清晰地表达了北湖区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一观点。在我司工作人员的据理力争下,立案庭庭长接收了我司的全部立案材料和《管辖权情况说明》,承诺向上级领导请示案件该如何处理,并会尽快主动联系我公司,告知处理情况。
后本人于2025年1月2日打电话询问北湖区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35-232-9873)案件处理进度,该立案庭工作人员称正在向领导汇报,若有结果会打电话通知我司。本人在电话中表示:法定时效已经过了,案子还没进度,我们比较着急希望北湖区法院能够重视并帮助当事人催促一下进度,尽快处理问题。一星期后,在2025年1月9日,本人再次打电话给北湖区法院立案庭询问案子情况,并告知其如果认为其法院无管辖权,就应当出具裁定。工作人员表示在2025年1月2日本人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度后就已经向领导汇报,但是领导并未给答复,因此也没法给我答复。本人提出希望与立案庭庭长直接沟通的请求也未得到允许。后1月16日,本人再次与北湖区法院立案庭沟通,得到的答复仍是正在请示领导,领导未给回复,让我继续等待。
后在2025年1月17日至2月5日期间,我在上班时间内7次试图拨打北湖区法院立案庭电话无法打通(详见附件2),直至2月6日,我通过更换手机号才艰难联系上北湖区法院立案庭,但该女工作人员竟然说不知情,我让其立即询问其庭长,一分钟后该女工作人员任然说不知情,不知道,我作为当事人,已经忍无可忍!!截至今日,从我司线下提交立案材料起,已过去近两个月,我仍未收到任何立案庭的电话回复和该女庭长的处理意见。本人本着对司法程序的尊重与信任,积极配合北湖区法院,相信该女庭长,每周在工作时间内主动致电立案庭询问进展情况。在北湖区法院多次称正在请示领导的情况下,我司亦是积极理解、配合法院,等待回复,但北湖区法院上述工作人员没有丝毫理解我方当事人,反而无理由拖延和推诿,人为阻碍立案,也让本人对法院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产生了质疑。本人实在不知请示领导是真是假,明明是并不复杂的案件,竟快2个月都没有等到任何实质性的回复,且在此之前,我多次强调如果认为其无管辖权,就下达裁定,使得案件进入法定程序,北湖区法院如此处理问题的方式,实在是令人瞠目结舌。
本人实在忍不住质问北湖区法院:在我想要主动联系立案庭及庭长沟通问题,解决问题,想要以一个当事人的身份了解本案进度的时候,为何始终杳无音讯?一次又一次地“请示上级领导”却无任何请示结果,电话中一次又一次的推诿,直至电话直接无法接通,本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是法院根本不想受理案件,找各种理由推辞,刻意人为地加大立案难度,这是严重的懒政、怠政、不作为行为!
对于北湖区法院立案庭的种种行为,作为当事人的我感到非常失望。首先,作为一地法院立案庭的专业人员,立案庭线上审核毫无理由就驳回当事人的立案申请,在电话沟通后要求当事人去线下立案,这本就是增加当事人诉累的行为。其次,我司委托工作人员千里迢迢去北湖区法院线下立案,并多次线上电话沟通,如今不仅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回复,甚至连北湖区法院立案庭电话都难以打通,“运气好”接通后也是各种甩锅,这几位女工作人员以“不知情,不知悉,不了解,问领导,再等等,随便你”几板斧对待当事人,何来司法公正??北湖区法院立案庭及庭长拒绝与当事人实质沟通,让我对北湖区法院为什么不立案,又为什么不出裁定感到极其困惑,就连让当事人”死“都”死“的不明不白,使得本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联系法院解决司法困境,永远被北湖区法院立案庭及其庭长筑起的”高墙“阻挡在外。
综上,本人诉求如下:请求北湖区法院立案庭的这位女庭长和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本人(电话:15730717550/13983218810,文书送达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西江大道111号金科中央公园城22栋)告知本人所谓的“请示领导”到底结果如何,以及案件是否能够受理,以及为什么要拒绝与我沟通,是否存在北湖区法院立案庭不能明说的隐情?如北湖区法院坚持认为应不予受理,就请依法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让本司可以依法上诉,以请求郴州市中院明察秋毫!而非如此远超法定时限不作为!让本司既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又无法通过上诉救济自己的权利,让本司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造成本司的巨大损失!
郑重说明:以上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有本人掌握的立案现场全程录音,事后通话录音支持,若因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给北湖区法院立案庭及其女庭长造成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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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您好!
收悉您的留言后,本院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
经核查,原告重庆星睿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于2024年11月26日首次通过网上立案提交了原告重庆星睿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波、雷*追偿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材料,在网上立案被驳回后,又多次通过线下提交。因案涉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本合同签订地或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乙方将债权进行转让的,则应向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管辖法院应为原告所在地法院,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多次联系您就案件管辖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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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