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27
涉及单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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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2021)湘0111民初8860号案原告,投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胡涵法官判决书倒数第五段中部分内容不当(详见附图)及涉嫌违纪违法一事。该判决书是公开性质,内容可能引起歧义,已对我个人名誉及后续求职造成影响。本人曾获前公司“优秀新员工”奖励,可明确证明工作上兢兢业业,且得到众多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然而胡涵法官在我方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仅凭前公司一面之词,在庭审仅仅两小时时间之内,对我个人工作能力妄下判断,实在有违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胡涵法官在判决书中倒数第五段中的三行内容,已经与以上法律相违背,有明显的个人倾向,与本次官司的诉讼请求无关。
且胡涵法官一审出判决书后,没有及时通知我,我多次打电话询问,却被突然告知判决书已经邮寄到本人前公司,邮寄之事我毫不知情,要求提供邮寄到前公司的快递单号也未提供,本人合理怀疑有拖延时间之疑,且结合前述上对我工作能力的妄下定论,本人合理怀疑胡涵法官与前公司存在利益牵扯,因本人能力有限,近期看到胡涵法官也有类似拖延卷宗投诉,要求长沙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要求胡涵法官亲自致电我道歉。
且胡涵法官应当加强法律条文及政治理论学习,另一方面也应当正确看待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减少个人武断因素做到公正司法,维护好原被告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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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查询,现回复如下:
您所提及判决书中的内容系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该案审理中未发现违纪违法情况。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咨询,联系电话0731-85880720。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