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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五一平和堂包庇维护商家米岫,自称公安私联骚扰消费者质问是否“曾投诉平和堂”

时间:2025-01-25

涉及单位:长沙五一路平和堂,长沙五一路平和堂米岫专柜,定王台派出所,定王台工商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顾客于2024.12.09在长沙五一平和堂米岫专柜购物,遭遇柜员“姣丽”蔑视,歧视,其店长不作为,配合且纵容其柜员“姣丽”不尊重消费者行为,多次投诉至平和堂投诉课遭遇冷漠回馈,期间顾客三次发帖到红网平台:

https://people.rednet.cn/wap/#/pages/msg/detail?id=4487907

1.得到的工商所官方回复一直在变化,且每次都不一样:第一次商家给出不实回复“没有货”,消费者提供证据反驳,不仅仓库有货,而且还极力热情向顾客推销这款产品。

https://people.rednet.cn/wap/#/pages/msg/detail?id=4491320

2.第二次工商所回复,是因为“价格谈不拢”所以无法成交,顾客再次举证,商家因想规避责任,故意将【辱客】事实淡化不提,转移焦点,篡改事实将矛盾转移到“价格谈不拢”。但事实上,根据《消保法》第四条其中【减少价款】赫然在目,名列其中,不存在顾客“谈价格”,消费者要求减少价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商家违约但不构成欺诈的情况

如果商家违约但并未构成欺诈,消费者虽然不能要求三倍赔偿,但仍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换货、修理、重做、【减少价款】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https://people.rednet.cn/wap/#/pages/msg/detail?id=4493403

3.在顾客的第二篇投诉贴中,就质疑了为什么“米岫店铺和平和堂商场反馈给工商管理局官方的说法和事实有非常大的出入”?。并且一个带有国字头的政府职能部门给出的回复可以一变再变?从第一次完全扭曲事实(从极力推销产品改为“没有货”),到第三次变成了“未发现存在侵犯消费者行为”(明明在沟通交流中多次无视消费者诉求,故意不传达消费者诉求给店长,故意不回复,嫌弃侮辱消费者购买量少,之后恶意删除消费者?)

“商家涉嫌违约”这句话是我们在工商所办公室和工商所副局长面对面沟通,告知对方商家明明仓库有货极力推销产品,结果却告知工商所“没有货”推卸责任后得到的回复。(工商所副局长同时也说“他们如果商家拒绝调解那我们也会停止”)

https://people.rednet.cn/#/leaveMsgDetails?id=4497936

1月21日,消费者在红网更新了事情的最新进展,包括芙蓉区工商所对消费者前一篇帖子的回复,以及消费者对此的质疑。

消费者在23日,以及24日分别接到同一陌生手机号码未接来电,同样24日晚上20.42接到同一7215尾号的未知手机号码来电,电话中是一中年男性操着一口不标准的普通话,态度很凶的质问消费者“你是不是电话xxxx的持有人xx?”消费者已经明确告诉对方打错电话,对方仍然不放弃,继续【质问】消费者,你是不是“投诉了平和堂”?当消费者反问对方是谁,为什么会拨打此手机号,对方自称是定王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但当消费者询问其姓名,警号,职位时,对方有几秒钟的停顿,然后告诉消费者“这个你不需要知道”。然后对方继续重复质问消费者是否“投诉过平和堂”。消费者多次提醒对方自己已经多次回复过对方的提问,但是对方并没有告知身份,对方说“已经跟你说了是定王台派出所的”,最后消费者不得不告诉对方,“那也不知道是不是缅甸妙瓦迪打来的电话”对方突然“哈哈哈哈哈”大笑,电话被挂断。

随后,消费者立即拨打了110,得到了定王台派出所联系方式(百度上查不到,能查到的号码都拨打不通),当问到“是否派出所外联时都不会提供姓名和警号”,110接线员表示“这个你要问定王台派出所”。当消费者立即致电定王台派出所,得到的答复也不尽如人意。

派出所:“他打你电话说是什么事呢?”

消费者:“他说是定王台派出所警员,请问你们外联都不报警号和姓名的吗?是正常的吗?”

派出所:“那他跟你说是他叫什么没呢?”

消费者:“就是没说我才打电话来问是不是属实啊”

派出所:“那他怎么跟你说的呢?”

消费者:“他说他是派出所的啊,我问他警号和姓名他不说,这是正常的吗?”

派出所:“那他说他是派出所的,那就是派出所的,【他没有骗你钱】。”

消费者:“你们外联都不报警号和姓名的吗?是正常的吗?那你可不可以帮我查一下来电的号码是不是你们的人?”

派出所接线员查询到尾号为7215的手机号的确属于定王台派出所平和堂片区民警所有,但截止到电话被挂断,除了派出所接线员说溜嘴被消费者捕捉到该手机号所有者姓“Hé”以外,对该手机号来电是否其警员拨打,该警员姓名,警号,职位仍然一无所知,并且当消费者想核实该警员是否姓“Hé”时,被派出所接线员强行转换话题。期间消费者印象最深刻的回复是:“他说他是派出所的啦,那就是啦。”且当消费者透露对方以【质问】的态度要求消费者回答是否“投诉平和堂”时,该派出所接线员以此作证对方的确是派出所民警,因为“他是管平和堂片区的”。

针对前数次平和堂和定王台工商所的回复消费者疑问:1.按照工商所回复所说,“未发现侵犯消费者权利行为”。请问定王台工商所之前调查核实到的平和堂和米岫商铺“没有货”无法完成交易,但是平和堂米岫商家向消费者极力推荐购买该“无货”产品,还要加消费者微信促成交易的行为算什么呢?为什么一个有事实依据【违约】,【欺诈】的事情,最后会变成“价格谈不拢”?

2.因为平和堂违规偏袒无良商家米岫,导致整件事情升级。当消费者还在寻求维权途径,并且依法依规合理要求“减少价款”,无良商家“拒绝协商”,整件事情还在处理的过程中,芙蓉区工商以“您未支付商品价款,双方未达成实际交易”来处理这件事情是不符合逻辑,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意味着,消费者是那些出于个人或家庭生活需求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个体。消费者的定义不需要成交的要求,而是根据其消费行为来确定。

平和堂偏袒无良商家,第四次反驳消费者理由再次不同,想以“未达成实际交易”来讲责任推给消费者。那请问,“未达成实际交易”那不是因为商家极力推荐消费者购买,达成购买意向以后,他们【违约】,【欺诈】,“没货”无法完成交易吗?这不正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部分吗?怎么就“未发现商家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了呢?

3.工商所做过哪些调查,为什么三次投诉三次给出的结论都不一样?为什么不能做三方会谈,以免商家单方面篡改事实?如果“未发现侵犯消费者权利行为”,为什么每次工商所反馈来的“拒绝协商”的理由不一样?从最开始的“没有货”到现在“未发现侵权行为”,每一次都被消费者举证反驳了,然后平和堂商场和平和堂米岫商家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找新的理由来推卸责任。定王台工商所面对如此没有责任担当的企业商家是如何能够接受并且信服其理由的呢?

4.如果“未发现侵犯消费者权利行为”,那么米岫商家拒绝依法依规“减少价款”,平和堂支持其违规行为,并且按照“价格谈不拢”来结束交易,以“拒绝协商”劝退工商所,算什么呢?为什么《消保法》里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减少价款】可以成为无良商家“价格谈不拢”生意没法做的理由和借口?

5.平和堂有自己的法务部,财大气粗,知道“拒绝协调”之后所有的压力都给到消费者。请律师前期的咨询费都需要消费者自己付。那么维权成本就变得更大。平和堂还是很多政企的合作商铺,果然是“背后有人”吗?

6.如果“未发现侵犯消费者权利行为”,那么为什么平和堂袒护米岫商家,消费者连续两个星期每天跟平和堂前台和投诉部门联系,为什么平和堂连一个有效电话都不接(接了就是玩手机游戏或者在看电视剧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负责人不上班,且不知道什么时候返工)?

据平和堂工作人员反馈,他们坐机上看得到来电号码,并且全部员工认得消费者的号码,一看就知道是来问这件事情的,合理怀疑故意不接电。    请问哪怕有一个有效接电,或者主动回复告诉消费者这笔买卖不做了呢?(消费者最后一次打电话到平和堂,其投诉部工作人员态度还很嚣张,说“回了你电话啦”,消费者问具体哪天回复,谁回复,具体说了哪些内容,对方统统答不上来,顾左右而言他,气势瞬间就弱了不少,声音都小了。)

7.如果是因“价格谈不拢”,不卖给消费者,或者要求消费者找其他渠道购买。请问平和堂和米岫商铺,你们为什么不在消费者投诉工商局之前第一时间站出来,坦坦荡荡的告诉消费者不做这笔生意了呢?消费者那么多次问你们“这个生意还做不做,如果你们品牌都支持店员和店长辱客,那我们也不想在你们品牌消费”的时候,怎么不直接回复消费者,而是各种“在忙”和冷暴力处理呢?怎么在你们家消费想和店长沟通下调货问题还需要被考量“消费量”的问题呢?歧视消费者,冷暴力消费者就是没有尊重消费者基本任何权利,怎么就不是“侵犯消费者权利”了呢?

8.如果“未发现侵犯消费者权利行为”,那么为什么当消费者多次微信(被删之前),短信到米岫店长问是不是生意不做了,还是说他们会对辱客行为作出反应继续促成交易,“就算生意不做了麻烦也至少要给句话,有个完结?”对方选择要顾客自己去求他们负责人,然后继续冷暴力吊着消费者,而不是直接说“要顾客去其他渠道购买”?

9.如果“未发现侵犯消费者权利行为”,请问定王台工商所负责人当着消费者的面说的“这个‘没有货’”涉嫌违约”算什么呢?

10.消费者从报12315开始,提出的诉求就是“要求平和堂和其米岫商铺负责人出来面对”,“减少价款”是《消保法》明文规定的商家应该履行的义务,“价格谈不拢”不应该作为无良商家以“拒绝协调”为由劝退工商所依法办理的理由。

11.就请问如果平和堂这么有信心“未发现侵犯消费者权利”,你们对自己一而再再而三更改的“拒绝协商”的理由这么有信心,怎么就没勇气进行三方会谈呢?

12.越来越多商家知道“拒绝协调”之后消费者将面临更大的维权困难,能够维权只有两种,“商家不知道拒绝协调”,“商家有良心”,良心靠的住吗?

13.平和堂和其无良商家米岫之前让定王台工商所转述要消费者上诉。消费者咨询过,律师首先要收咨询费,上诉费用另算,外加平和堂是政府合作单位财大气粗,很难不怀疑其对各行业的影响力,以及因此消费者需要花更大的成本才能找到不受平和堂影响的律所,得到公正公平的帮助。在上诉这条路上消费者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消费者维权难,商家的“拒绝调解”将会成为商家的“免死金牌”,直接给消费者维权增加量级的难度。“法律的武器”用不起,难道真的要放下法律,拿起武器才能够维护消费者那最最基础的权利?

针对24日晚派出所民警的来电,消费者疑问:当中国人民警察向外公开联系的时候,是否不需要在受访人强烈要求下提供其姓名,警号,和职衔,以及其他相关证件表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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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芙蓉区委网信办 2025-02-11 09:49:57

    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核实,因购买商品价格差异,您未支付商品价款,双方未达成实际交易,未发现商家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关于您的投诉,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我局依程序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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