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21
涉及单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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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21
涉及单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市本级
岳阳中院胡中岳庭长推翻湖南高院判决,制造了140余万元的惨案
举报人:吴奉江,男,党员、下岗职工,身份证号:43060219620305****,电话1807308****。
被举报人:胡中岳,岳阳中院执行庭庭长,(2024)湘06执复68号案审判长。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楼院裁定驳回:2020年7月6日,孙小良就与吴奉江、方冬云借贷案起诉至楼区法院。11月30日,被楼区法院驳回。
2、二审中院维持原判:2020年12月,孙小良又上诉至岳阳市中院。2021年3月18日也被驳回。
3、再审中院提审并指令楼院审理后改判:2021年5月14日,孙小良提起再审申请。5月20日,又作出“撤销前一、二审的裁定,指令楼区法院审理”的裁定。
岳阳市中院执行庭长胡中岳等人涉嫌滥用职权、拒不执行上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023年9月27日,湖南省高院作出(2023)湘民申3742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楼区法院及岳阳市中院枉法将刑事案件故意受理成民事案件,对本应驳回不受理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该裁定书明确载明“孙小良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的财产权的保护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统一处理,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2024年1月5日,楼区法院据此作出(2024)执异76号裁定:终结执行湘(2023)0602执5768号裁定。
孙小良向岳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后,胡中岳庭长罔顾事实,枉法裁判,敢于公然拒不执行湖南高院的裁定。在明知资金完全进入尚富非吸案属于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却“故意”认定借条的有效性。并且,在刑事程序中,不支持利息,前期已收利息要在退赔退赃本金里扣除,而按照现在的枉法裁判,孙小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却支持了22.5万元的利息(孙小良90万元本金,先拿回14.5万元利息,执行局又划扣了8万元利息),不但前期已收22.5万元利息不抵扣,现还在以1.54分的月利息继续计算。即同一笔钱,却有两种兑付的标准和金额。即将同一案件同时按照刑事案件的退赃退赔和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孙小良分文款项的案子,孙小良却能获得双份偿还的惊天大案。
这起刑事案件自2020年6月至今近5年,给各级司法部门带来了极大的诉累。方冬云作为尚富非吸案的业务员,没有主观故意,并卖房、卖车、倾家荡产筹集了120万元“上缴”公安局“退赃”,致方冬云曾经自杀两次被救,并已患有严重抑郁症。而岳阳中院的违法受理及发楼区法院重审,不仅冻结了举报人的卖房款98万元并执行到孙小良处,给举报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灾难。
举报人:吴奉江
2025年1月18日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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