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16
涉及单位:长沙聚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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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16
涉及单位:长沙聚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一、投诉对象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长沙聚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金井小区一期14栋一单元西边一楼
- 产品名称:古方定癫丸
- 销售平台:京东上的店铺名称:雅芙朗大药房旗舰店
- 产品宣传图片及相关内容:宣传海报上大量使用“专攻癫痫”“癫痫克星”“百年传承非遗配方”“只需吃一次”“癫痫后遗症”等极具误导性的字眼,暗示该产品对癫痫有治疗功效,包括针对夜间发作、反复发作、羊癫疯等多种癫痫相关症状,还提及能解决癫痫后遗症如运动障碍、平衡障碍、协调障碍、肌肉异常、意识障碍、感觉障碍、认知障碍等问题。
- 图片中展示了产品的外观,类似药品的包装,配有大脑、人体神经系统等与癫痫病症相关的医学图像,进一步强化了其作为药品的印象。
二、投诉事由及违反法条情况
(一)产品性质与宣传不符,涉嫌虚假宣传
事实描述:该产品实际为方便食品,然而其宣传内容却将其包装成能够治疗癫痫及相关病症的药品。从宣传海报到产品介绍,无一不在强调其对癫痫的治疗作用,如“专攻癫痫”“羊癫疯克星”等表述,给消费者造成了该产品具有药品功效的错误认知。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该产品的宣传广告明显含有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治疗癫痫的药品,违反了此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此产品的宣传属于对商品功能的虚假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该条款。
(二)方便食品冒充药品,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规
事实描述:方便食品与药品在生产许可、质量标准、功效宣称等方面有着严格的区分和要求。该产品仅为方便食品,却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大量与药品相关的术语和形象,企图让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药品进行购买和使用。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该产品以方便食品冒充药品,符合此条规定中关于假药的认定,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三)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事实描述:癫痫是一种复杂的神经系统疾病,需要专业的诊断和治疗,通常使用经过严格临床试验和审批的药品进行控制和管理。消费者若误信该方便食品的虚假宣传,将其当作治疗癫痫的药品使用,可能会延误病情的正规治疗,导致病情加重,甚至可能因该产品与正在使用的其他药物产生不良反应,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产品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并可能使用不具备治疗功效的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利,违反了此条规定。
实际产品执行标准GB19640生产许可证SC开头也就是普通食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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