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14
涉及单位:湘潭高速交警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市本级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根据湘潭高速交警及湘潭法院查明的事实,2021年2月22日10:18许,案件当事人邓拾根驾驶车辆在上海一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湘潭路段约1070km处,遇前方车辆李某江在快车道停车等候,看到前方车辆刘某某开着危险警示灯在快车道减速行驶,后车合后车何力伟正以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在快车道高速行驶的情况下,从何力伟前方约40米处,从行车道向快车道变更车道,且变道后2秒就刹车,结果自己没能刹停汽车追尾了前车刘某某,不足1秒,自己又被后车何力伟追尾,致使后车何力伟车上父死妻伤。
湘潭高速交警认定,邓拾根无违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何力伟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何力伟方多次找湘潭高速交警交涉未果,对何力伟的信访未做任何书面回应。2024年2月何力伟方在红网上对交警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然湘潭高速交警对投诉举报毫无反应。据此何力伟方希望湘潭高速交警对其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红网上向当事人及社会作出公开回应,以案普法。如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实违法,也应向当事人诚恳道歉,重新作出认定,以便法院改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遇道路拥堵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借道超车。湘潭高速交警认定邓拾根此时变更车道不违法,作何解释?如何理解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认定邓拾根此时变道不违,是不是废除了上述两部法律规定?
2.根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0条之规定,在高速上行驶的机动车,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应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本案邓拾根在何力伟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从何力伟前方约40米处变更车道,且2秒就刹车,留给何力伟采取制动措施的行车间距明显只有40余米。湘潭高速交警认定何力伟在只有40余米的行车间距内,有充足的时间空间,避免追尾前车邓拾根,也就是认定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车辆,与同车道前车保持40米就足够了。湘潭高速交警是不是认为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车,无须与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上述规定中的的100米是不是应该修改为40米?湘潭高速交警的认定是不是违反了上述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0之规定,在高速上行驶的机动车,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需要的行车间距至少100米。湘潭高速交警认定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何力伟,在只有40余米的行车间距内,有充足时间空间,避免追尾前车邓拾根,湘潭高速交警是否可以提供作出该判断的法律依据?
5.从该事故录像截图看,邓拾根变道超车时,与前车刘某某的行车间距约70余米,邓拾根在有70余米行车间距的情况下,都不可避免地追尾了前车刘某某,却认定行车间距只有40米的何力伟,有充足时间空间,避免追尾前车邓拾根,这符合逻辑吗?
6.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的[条文释义]中的路权原则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有侵犯路权的行为,侵权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侵权当事人应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本案邓拾根在何力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需要的最短法定行车间距内变更车道,明显侵了何力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需要的最短法定行车间距路权,导致何力伟追尾前车。根据公安部的上述规定,邓拾根的侵权致险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然湘潭高速交警却认定何力伟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的避险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如果湘潭高速交警的认定公正合理,公安部的上述规定是不是应该废除?
何力伟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湘潭高速交警出具的,湘潭高速交警理应对事故认定书与上述法规之间的矛盾予以解释。希望湘潭高速交警,对何力伟提出的上述问题予以公开回应。
未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