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4
涉及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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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04
涉及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您好,此信件也是逼于无奈,我们实在没有其他办法了,距离我父亲的保险还有约三个月就脱保了,保险公司各种理由,违背合约,拖延耽误我父亲的治疗,具体情况如下: 被保险人刘敏政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 6628062024430981000020),该合同包含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保障,保额 100 万元,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涉及到本次垫资问题的关键条款包括:合同第十二条明确了保险金额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载明,且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属于扩展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中的一部分,这表明保险公司对于质子治疗费用的承担有着明确的合同约定;第十九条规定了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此条款进一步强调了保险公司在面对被保险人治疗费用需求时应有的垫付义务和责任。
刘敏政将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进行质子治疗(医生制定方案)。自 2024 年 10 月 23 日家属准备治疗手续并联系保险公司咨询垫付事宜起,保险公司态度反复。2024 年 11 月 2 日客服称会反馈,理赔专员表示初步符合责任范围可垫付但需核实。然而后续变化不断,12 月 28 日称费用高在协调,12 月 31 日说可以垫付,2025 年 1 月 2 日却改口仅能垫付 2 万元,与之前承诺相悖,严重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诚信履行义务的约定。
家属多次申诉,1 月 2 日拨打投诉电话无果后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合同复印件、病历资料、沟通记录等,同时考虑法律仲裁及媒体爆料。期间家属曾想蹲守公司但放弃。保险公司的反复导致刘敏政病情因延误逐渐加重,医生强调质子治疗及时性的重要性,家属一边筹钱一边继续与保险公司交涉,至今仍僵持,被保险人治疗面临巨大困境。
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严格依据保险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等相关条款约定,履行全额垫付质子治疗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不得再拖延或更改垫付金额。同时,若因保险公司此前的过失贻误病情治疗,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到底的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因病情恶化导致的额外医疗费用、对被保险人身体造成的进一步伤害等相关赔偿责任,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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