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9
涉及单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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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9
涉及单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市本级
2006年,我袁红霞与老公赵如意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自建了一栋房,阁楼为斜屋顶,层高不足2.2米无法计入建筑面积。整栋楼我们拥有房产总证跟土地使用证。2011年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仅载明购房面积为房屋使用面积及楼道公共面积。
2023年5月王如凤等人提起起诉,岳阳楼区判决瓦面跟平台属于公共,且在判决把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顶楼也判为公共,我袁红霞与赵如意不服提出上诉,阁楼属于公共无依据。二审判决瓦面跟平台属于公共,在判决书里说明住户虽然有房产证,但是房产证的面积只包括室内面积及楼道公共面积,且案涉楼属于集体土地,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写明公共部分只有楼道,阁楼没有卖的意思,因为不在诉求里不与评判。
2024年王如凤等人就阁楼再次提出起诉,岳阳楼区法院以涉案楼为集体土地,且购房合同里没有把阁楼出售的意思,购房费用里也只有房屋室内面积及楼道公共面积的费用,判决阁楼属于自建人袁红霞、赵如意。王如凤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瓦面及平台属于公共,直接判定顶楼也是公共,我不服。
第一,阁楼被认定为业主共有缺乏依据,且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第一次判决相矛盾。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4380号民事判决中所陈述的房屋顶部平台不能认定是阁楼的楼板部分,屋顶平台无论从字面意义还是从生活常识均指露天部分,如果是室内部分只能称为楼板,故4380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屋顶平台只能是房屋顶部露天部分的平台,“案涉阁楼未计入建筑面积亦未能办理产权登记,从王如凤等人提交的《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看无建房人将阁楼出售给买受人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不宜对案涉阁楼是否属于共有部分进行评价”,根据上述认定,可以明显看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根本未对案涉阁楼是否属于共有部分进行评价,更未做出阁楼属于共有的认定,3633号判决在说理部分表述,依据4380、4478号判决认定阁楼属于共有,明显相互矛盾。
第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4380和4478号民事判决“径行”认定阁楼属于所有业主有明显不当。径行认定是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直接推出阁楼为共有没有进行法律上的论证,逻辑上也不成立。
(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4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中说明人民法院在区分认定建筑物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专有权”和“共有部分共有权”时,应明确如下的识别规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项“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识别要素中,“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性上的独立性”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专有部分”的实质条件,而“能够登记”则是形式要件;2、能够全部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当属专有部分;若仅因未获明确登记但却符合实质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亦可基于不动产附合等其他物权规则而构成规定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阁楼与自建房是一同建成,从楼梯间可直达阁楼,在构造上具有独立性;阁楼就装有门及门锁,在使用性上具有独立性;因阁楼整体未达到2.2米,不符合办理房产证的规定,赵如意、袁红霞拥有整栋案涉楼的总房产证且拥有案涉阁楼所在的土地使用证,两证合一说明赵如意、袁红霞拥有案涉楼的不动产权证,是案涉楼的所有权人。由此可以推出阁楼应为赵如意、袁红霞的专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购房合同》可以看出,所有权人赵如意、袁红霞仅仅处分的是每层的套间及公共楼道,并未处分阁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都是自愿的签定合同,且合同里明确写到公共部分为楼道,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不在合同的部分判为共有,是违背自愿原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法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为自建房购买成本远远低于商品房,所有人都是自建房买多少得多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未购买的阁楼认定为共有,在自建房的处理与商品房采用一刀切原则,是违背生活习惯、违背公序良俗的。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法违法,明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反而为其确认物权,甚至连再申请人尚未出卖的阁楼部分也作出错误认定。
在开庭时,王如凤等人都承认非本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对案涉房屋的取得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在发现之后应当依法将本案线索移交给相关证书颁发机构,由颁证机构以纠错的方式予以撤销,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被申请人王如凤等15人是通过无效合同,违法的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不但不将线索移交给相关证书颁发机构,还是判决中认定被申请人王如凤等15的房屋业主身份,支持其诉请,这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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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据此规定,案涉楼房顶部平台及瓦面属该栋楼房所有业主共有,故,案涉楼房顶部平台与瓦面之间的空间,即所谓“阁楼”亦属于该栋楼房所有业主共有。
综上,不存在您反映的问题。
感谢您对本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房产总证的产别明确写明了私有财产,对于私有财产民法典267规定,私人的后法财亏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根据民法典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已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购房合同明确写到处分的只有购买的套内面积及楼道。难道我私有财产卖出一部分就不是私有财产了。
作为商品房的车位都不能单用民法典273条判定共有,如何直接判定我的私有财产为共有。中院凭什么处理我的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