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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雨花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不公,求重新审查

时间:2024-12-27

涉及单位:雨花区交警大队事故科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雨花交警大队

我是曾乐 男37岁 身份证号 43010319870720**** 联系电话 1827315****现居住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怀着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渴望和对受害者权益的坚定维护,我向贵部门投诉 2024 年 04 月 18 日 21 时 20 分许发生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路雅塘路桥下南口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恳请贵部门重新审查这起事故,还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让真相得以昭然于世,使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得以切实捍卫。

一、事故关键细节与前期处理状况

事故发生之时,交警正在洞井路城市隧道执行查车任务。该隧道所在洞井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北向设有两条各宽 3.0 米的机动车道,道路中央以金属护栏分隔,交通标识及标线清晰明确且具法律效力。尽管天色阴沉视线不佳,但路灯照明系统正常运转,为交通管理及行车安全提供了必要保障。

肇事车辆在清晰可见交警执法示意停车的情况下,公然违抗指令,疯狂倒车,致使现场瞬间陷入高危紧张状态,严重威胁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正常交通管理秩序构成严重破坏与挑衅,其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违法驾驶行为,这是整个事故发生的起始违法点,也是判定事故责任的关键依据之一,肇事方理应为其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肇事车辆先是撞上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驾驶者避险跳车受轻微伤,身心遭受痛苦。经专业勘查鉴定,此次碰撞位置与正常行驶状态下的碰撞特征存在显著且关键的差异。按照车辆行驶常理推断,正常碰撞不应致使电动车左中后方护杠受损,而实际情况却恰恰如此,此异常状况强烈暗示着肇事车辆的撞击行为极有可能存在主观蓄意性,涉嫌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随后,小车驾驶者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迅速且合理地往左打方向盘紧急避让,却仍未能逃脱被肇事者撞上的厄运。据现场目击者称,小车被撞时冲击力巨大,车身严重受损,初步认定造成了高达 8 万的损失。

然而,肇事车辆的疯狂行为仍未停止,它在撞了小车后,继续倒车撞向公共设施,造成公共财产严重受损,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极大影响。此后,肇事者选择弃车逃逸,沿雅塘路逃窜至牧远驾校处,全程长达 860 米,交警全力追缉却始终无法将其阻拦,使其逃脱了现场的控制,这无疑增加了案件调查的难度和复杂性。

现场 4 名交警亲眼目睹公共设施被撞后的损坏情况,并拍摄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记录仪水印照片作为关键证据留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也明确指出事故车辆多处异常损伤,这些车辆损伤细节与肇事车辆在事故中的异常行为紧密关联、相互印证,充分佐证事件复杂性、严重性和非偶然性。

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民警在前期调查阶段,并未收到能够完整展现这一关键 18 秒事故过程的视频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重要视频,这使得对事故的初始判断缺乏关键直观依据,导致最初的事故认定难以精准还原事件全貌,严重影响了后续责任判定的公正性与准确性,让受害者及其家属从一开始就陷入艰难的维权困境,仿佛在黑暗中徘徊,看不到正义的曙光。

尤为令人遗憾的是,交警设卡查车,肇事车辆不配合执法这一关键情节,在事故认定书中丝毫未得到体现。这一情节对于全面了解事故的发生背景和肇事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其缺失使得事故认定存在严重的片面性,无法完整呈现事故的真实性质和肇事方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极大地损害了受害者寻求公正处理的合法权益。

二、事故认定书的严重漏洞

1. 自首情节认定错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故意说谎、隐瞒真相的行为。据肇事方同行乘客准确且一致的证实,车辆先撞了电动车后又撞向了小车,但肇事者却在事故认定书上编造谎言,谎称撞了电动车后看到交警追便撞了石头,其意图显而易见,就是为了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完全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原则,然而,令人痛心的是,事故认定书却错误地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这无疑为肇事方逃脱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提供了可能,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让受害者及其家属在寻求正义的道路上遭受了沉重的打击,陷入了无尽的绝望与无助之中。

2. 责任认定避重就轻:现有的事故认定仅仅局限于对隧道内倒车以及肇事逃逸等较为直观和表面的情节进行考量,却对肇事车辆在那惊心动魄的 18 秒内一系列疯狂且危险行为背后潜藏的严重违法犯罪可能性视而不见。现场无刹车痕迹,肇事方在明知交警执法且已发生碰撞事故的情况下,依然持续疯狂倒车逃窜,接连撞击多辆车和公共设施,这种行为不仅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而且极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罪等严重罪行。然而,在前期的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未能深入探究这些关键因素,导致责任认定未能准确、全面地反映肇事方的恶劣行径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起事故中未能得以充分彰显,让受害者及其家属深感痛心和无奈。

三、肇事方恶劣态度及影响

自事故发生至今,已然过去了 8 个月之久,在这段漫长而煎熬的时间里,肇事方的态度和行为令人心寒至极。仅仅在事发次日,肇事方与受害者有过一次敷衍了事的电话沟通,此后便如同人间蒸发一般,对受害者的遭遇不闻不问,仿佛这起事故从未发生过。这种冷漠、不负责任的态度,不仅使受害者在身体上承受着伤痛的折磨,在财产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和困难,更是在精神上给予了他们沉重的打击,让受害者及其家属陷入了无尽的痛苦、焦虑与绝望之中。他们在面对伤痛的折磨、经济的压力以及维权的艰辛时,孤立无援,生活陷入了深深的困境,仿佛被世界遗弃。

肇事方的这种恶劣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远不止于受害者个体层面,它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引发了公众对法律公正性和执法有效性的广泛质疑,对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道德风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们开始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动摇,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失去信心,这种不良影响如果不加以纠正和消除,将会逐渐侵蚀社会秩序的根基,使社会陷入信任危机和法治困境,阻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四、事故处理中被忽视的关键情节

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多次致电肇事逃逸者,要求其迅速返回现场听候处理,然其公然无视交警指令,未当场到现场听候,直至十几小时后才姗姗自首。此拖延逃避行为严重阻碍案件调查处理进程,进一步彰显其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性,也使得受害者在等待救援和处理的过程中承受了更多的煎熬与痛苦,极大地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法律权威性的质疑,而这一重要情节在当前的处理中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深入分析。

从客观行为及损害结果观之,三次碰撞致电动车、小车损坏及公共设施损毁,若损坏程度达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便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和立案追诉标准。肇事车辆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连续实施三次碰撞行为,且每次碰撞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财物损坏,其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不容小觑。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表明肇事者对公共安全和他人财产的极度漠视,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嫌疑,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深入调查和责任认定,以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维护社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法律的严肃性。

从行为关联性和一致性方面考量,三次碰撞行为均是在短时间内、同一地点连续实施的倒车碰撞行为,且其间不存在任何合理的解释或意外因素。正常情况下,驾驶者在首次碰撞发生后,会立即采取制动措施以避免再次碰撞,而肇事车辆却反其道而行之,持续加速倒车并接连撞上其他车辆和公共设施,这种行为完全背离了常理和正常的驾驶操作规范。其行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更倾向于表明这是故意为之,而非简单的意外事故。这种故意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防止类似恶劣行为的再次发生。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肇事车辆在历经多次碰撞后已严重损坏,后保险杠、车轮及车身多处变形、破损、刮擦,甚至胎压缺失、轮眉掉落等。然而,在如此残破不堪的状况下,肇事者却全然不顾车辆随时可能失控的巨大危险,执意疯狂逃跑,这一行为更加凸显了其行为的故意性和不计后果的疯狂程度。正常情况下,任何理性驾驶者在车辆严重受损时都会意识到继续行驶的危险性,而肇事者却选择不顾一切逃逸,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足以表明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主观故意极其强烈,背后可能隐藏着更为复杂严重的违法犯罪意图,绝不能简单认定为普通交通肇事行为。

此外,肇事逃逸者车上乘客证言指出肇事者事发时惊慌失措,先是撞了电动车,接着撞了小车,然后驾车逃窜至雅塘路牧远驾校弃车逃离,期间还向朋友询问应对之策,这一系列行为充分显示其心虚和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从侧面有力印证其行为的主观故意性和违法犯罪属性,为事故责任判定提供有力证人证言支持,进一步明确肇事者的过错和责任。同时,乘客透露事故当晚肇事者在德思勤区域白辣椒炒肉饭店聚餐,此细节丰富事故前背景信息,或许能为调查事故原因提供线索,辅助判断肇事者在事故发生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动机,从而更全面地认定事故责任。

五、投诉诉求

1. 恳请贵部门立即重新启动对此次事故的全面深入审查程序,迅速组建一支由专业精湛、经验丰富、公正廉洁的调查人员组成的专项调查团队。这个团队应涵盖交通执法、事故勘查、法律专业、技术鉴定等多个领域的权威专家和精英人才,以便能够从各个角度、运用各种专业知识和先进技术手段对事故进行全方位、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全力收集包括事故现场视频、证人证言、公共设施受损照片、声音记录以及各种勘查报告等在内的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没有任何关键证据被遗漏或忽视。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和分析,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的分析方法,如高清视频图像增强技术、高精度痕迹物证鉴定技术等,深入挖掘证据中所隐藏的关键信息,精准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细节和过程。重新勘查事故现场,结合最新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的勘查方法,对车辆行驶轨迹、速度变化、碰撞角度和力度、刹车痕迹(若存在)等关键参数进行精确测量和分析,与之前的勘查结果进行对比核实,以获取更加准确、详细的现场信息。同时,重新询问所有证人,包括现场涉卡查车交警、肇事方乘客、电动车和小车驾驶者以及周边可能的目击证人等,采用科学的询问技巧和方法,引导证人回忆事故发生的真实细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以上全面深入的调查工作,务必精准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全貌,查明事故的真正原因,明确肇事方及相关责任人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为后续的公正处理提供坚实可靠的事实依据。

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方在事故中可能涉及的妨碍执行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罪以及故意拖延逃避处理等一系列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和准确认定,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厉的刑事惩处,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责令肇事方对受害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进行足额、及时的民事赔偿,建立专门的赔偿评估机制,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后续治疗费用、生活影响以及精神痛苦等因素,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充分的救助和补偿,弥补他们因事故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让受害者及其家属能够在法律的庇护下重新获得生活的信心和安宁。

3. 加强对此次事故处理全过程以及整个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事故处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确保处理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惩处,以儆效尤。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完善交通事故处理的流程和标准,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和案例研讨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准确性和专业性,避免类似的不公正、不合理情况再次发生,重塑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执法部门的信任与信心,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公正的社会交通环境和法治环境。

我衷心地期待贵部门能够迅速行动起来,积极回应我的投诉诉求,以专业、公正、高效的态度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投诉案件,让受害者及其家属能够早日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温暖,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让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投诉人:曾乐

[投诉日期]2024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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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花大队 2025-01-02 16:55:10

    网 友:
    您好!您反映的“投诉雨花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不公,求重新审查”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雨花交警大队目前正在核查办理中,事项后续进展将及时与您反馈。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单位联系,电话 0731-8181313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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