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7
涉及单位:涟源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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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7
涉及单位:涟源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涟源市人民法院;文书编号:文书编号:(2024)湘1382执保962号:;联系电话: 07384875881。
上述是本人莫名被一个外地从来没去过的地方不了解地方在2024年12月20日收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微信账户零钱被限制冻结。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也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短信告知,没有给任何调解,申辩机会!把我微信冻结对我生活工作照成了巨大影响。
而且本裁定书有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地本案应由辽宁省沈阳市地人民法院管辖,贵院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的债权人,申请人并未收到原借款人的债权转让通知,申请人不知晓该债权转让,该债权转让对申请人不发生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
湖南安鑫富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这个公司2021年才成立,他属于购买债务,但我未接到任何债务转让通知也没接到任何法院通知。我还在住院期间停掉我所有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限制,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查询到任何相关信息。也未从其他审判网查询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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